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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89.12.29【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財政部(89)台財融(四)字第89773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3條序文、第4款、第4條序文、第6條第1項序文、第7條第1項序文、第8條第9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名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信託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信託公司開始營業滿一年後,每年得向財政部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

第3條


  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信託相關法規受處罰鍰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或情節重大者。
  二、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三、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四、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其情節重大者。
  五、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有虧損或累積虧損者。但開始營業未滿三年者, 不在此限。
  六、最近一年內內部控制及稽核有嚴重缺失者。
  七、最近一年內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安全事故,其情節重大者。
  八、分公司營業計畫顯欠周延妥適者。
  九、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

第4條


  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應於每年四月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增設分公司申請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增設分公司營業計畫書。
  四、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 動表。

第5條


  信託公司增設分公司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之地點。
  二、擬辦理之業務項目。
  三、該公司最近三年營業概況及分公司擴充情形。
  四、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人口、工商數及經濟金融概況。
  五、市場環境評估(含對國內金融市場與經濟環境、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 同業經營與競爭情況及客戶屬性等分析。)
  六、該分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七、該分公司組織結構、人員培訓與配置及相關設施。
  八、該分公司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利基及行銷策略。
  九、該分公司未來三年營運量與損益預測(須列示預估基礎及重要基本假 設)。
  一○、最近三年所設分公司之業務狀況暨其申請設立時原預估數之比較分析。

第6條


  信託公司申請遷移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遷移分公司申請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遷移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遷移之地點。
  二、遷移之主要理由。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擬遷移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公司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公司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第7條


  信託公司申請裁撤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裁撤分公司申請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裁撤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裁撤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裁撤之主要理由及其對該公司之影響。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第8條


  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許可或核准;經核准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之分公司,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財政部備查。

第9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其格式由財政部另定之。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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