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9.11.10【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9046071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之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且數量達一定門檻值之工廠。
本辦法所稱化學物質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其種類及門檻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進出口數量。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
工廠每年製造單一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數量。
五、用途。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工廠應將各項申報相關文件及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之原始資料保存三年,以備查核需要。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發布日期】99.11.10【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之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且數量達一定門檻值之工廠。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化學物質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其種類及門檻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4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第5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進出口數量。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
第6條
工廠每年製造單一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數量。
五、用途。
第7條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第8條
工廠應將各項申報相關文件及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之原始資料保存三年,以備查核需要。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