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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發布日期】99.11.10【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9046071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之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且數量達一定門檻值之工廠。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化學物質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其種類及門檻值如附表一附表二

第4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第5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進出口數量。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

第6條


  工廠每年製造單一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數量。
  五、用途。

第7條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第8條


  工廠應將各項申報相關文件及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之原始資料保存三年,以備查核需要。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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