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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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9.11.10【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9046071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之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且數量達一定門檻值之工廠。
﹝1﹞ 本辦法所稱化學物質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其種類及門檻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1﹞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1﹞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進出口數量。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
﹝1﹞ 工廠每年製造單一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數量。
五、用途。
﹝1﹞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2﹞ 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1﹞ 工廠應將各項申報相關文件及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之原始資料保存三年,以備查核需要。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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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發布日期】99.11.10【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第5條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進出口數量。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
第6條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數量。
五、用途。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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