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7.04.23【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6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祭祀公業條例施行之日施行(該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70018139號令發布「祭祀公業條例」定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1﹞ 本辦法依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千分之五支應。
﹝1﹞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之分配,以依本條例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之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主管機關主辦單位、登記機關及其他協助機關(單位)之在事人員為對象。
﹝1﹞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之分配比例及核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地政、民政、戶政、稅捐及其他協助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之機關(單位)代表召開審查會議,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執行情形決定之。
﹝2﹞ 前項會議應於依本條例規定代為標售土地後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於會後三十日內繕造受分配機關(單位)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核發比例清冊辦理核發事宜。
﹝1﹞ 受分配機關(單位)於核發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予第三條人員時,應以執行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之輕重為基準,並審酌下列情狀為獎金高低之參據:
一、擔任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職務。
二、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件數、筆數、面積。
三、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案件之複雜程度。
四、執行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之進度。
五、執行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工作效率。
六、執行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負責態度。
﹝1﹞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之分配及核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1﹞ 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其獎金之分配及核發,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1﹞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發布日期】97.04.23【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70018139號令發布「祭祀公業條例」定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一、擔任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職務。
二、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件數、筆數、面積。
三、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案件之複雜程度。
四、執行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之進度。
五、執行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工作效率。
六、執行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負責態度。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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