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原: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發布日期】114.01.08【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707017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9070105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081370360A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13136469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費用。
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費用。
三、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之審查費用。
四、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五、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109年1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費用。
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費用。
三、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之審查費用。
四、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五、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證書展延之查核費用。
第3條
﹝1﹞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
(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小時至四十八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逾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基準,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四、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甄審口試費及補行口試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114年1月8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
(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小時至四十八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逾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基準,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四、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甄審口試費及補行口試者,每人每次新臺幣六百元;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109年1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
(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小時至四十八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逾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基準,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四、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甄審口試費及補行口試者,每人每次新臺幣六百元;證書展延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1﹞申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案件不予許可者,所收證書費、執照費或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及口試費用應予退還。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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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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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1.08【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707017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社會工作師證書執照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9070105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081370360A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131364692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十八條、第
四十八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費用。
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費用。
三、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
十六條規定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之審查費用。
四、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九條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五、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109年1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費用。
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費用。
三、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
十六條規定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之審查費用。
四、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九條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五、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證書展延之查核費用。
第3條
﹝1﹞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
(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小時至四十八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逾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基準,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四、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甄審口試費及補行口試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114年1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
(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小時至四十八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逾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基準,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四、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甄審口試費及補行口試者,每人每次新臺幣六百元;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109年1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
(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小時至四十八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逾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基準,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四、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甄審口試費及補行口試者,每人每次新臺幣六百元;證書展延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1﹞申請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案件不予許可者,所收證書費、執照費或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及口試費用應予退還。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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