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04.09.30【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6000284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所有條文(名稱: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繳納標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4083045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用人單位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其繳納計算公式如附件一、二。
依前項計算公式核算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金額及其金額調整時之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辦理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其始月或末月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以實際服役日數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算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經轉調或改服一般替代役致於用人單位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亦同。
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採預繳制,用人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繳納。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產業訓儲費繳納標準
【發布日期】104.09.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用人單位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其繳納計算公式如附件一、二。
依前項計算公式核算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金額及其金額調整時之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辦理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3條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其始月或末月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以實際服役日數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算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經轉調或改服一般替代役致於用人單位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亦同。
第4條
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採預繳制,用人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繳納。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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