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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短期補習班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2.03.15【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245402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名稱: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087544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20031691C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第3條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短期補習班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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