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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監獄受刑人作業慰問金發給辦法

【發布日期】109.07.15【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0006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90200489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及全文9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受刑人因作業致受傷、罹病、死亡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發給慰問金。
  前項所稱作業,指從事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作業。
  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

第3條


  受刑人慰問金發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作業致死亡者: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二、因作業致受傷者:最高金額不得逾二十萬元。
  三、因作業致罹病者:最高金額不得逾十萬元。

第4條


  申請慰問金應由監獄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
  一、申請慰問金報告表。
  二、受傷、罹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前項申請報告表應敘明受刑人受傷、罹病或死亡原因及處理情形。

第5條


  慰問金應由受刑人本人或最近親屬具領。死亡者應通知本人之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受刑人死亡慰問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歸入作業基金。
  慰問金由最近親屬具領時,應按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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