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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

【發布日期】103.01.29【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五日司法行政部(64)台監字第04835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務部(69)法令字第2283號令修正發布第1、9、10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矯字第1030300043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暨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監獄作業管理員,包括直接管理人員,及協助管理人員。

第3條


  本辦法獎勵金額,係就作業收入之賸餘額,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之用。

第4條


  獎金之分配採分點制,依每人應得點數計算之。

第5條


  分配點數如左:
  一、監獄長官二十點,副典獄長十五點,秘書、作業、戒護主管人員十點。
  二、主辦會計人員、女監主任、勞役場主任及作業導師八點。
  三、調查分類、教化、衛生、總務主管人員五點。
  四、直接辦理作業人員五點。
  五、主辦人事人員、主辦統計人員四點。
  六、直接協助作業人員三點。
  七、間接協助之普通員工二點。
  前項第四款人員,包括作業科、戒護科科員及主任管理員,各工場及監外作業主管管理員、調查員、教誨師、藥劑師、辦理作業會計人員、出納人員。第六款人員係指不屬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列舉之科員、主管管理員以上人員,及協助辦理作業會計人員。第七款人員,係指不屬於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列舉之人員(包括臨時調出人員)

第6條


  前條各項每人應得之點數全部累計,以之除本季獎金總額,所得商數即為每一點數之獎金數額。

第7條


  未屆給獎時期而去職及到職未滿一月者不給獎,但奉令調職及因公死亡者,不在此限。

第8條


  作業提成給獎,應於每季終了時分配,其不滿一季者,併入下季行之。

第9條


  作業提成給獎獎金分配情形,於每季終了時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10條


  本辦法自下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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