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87.03.24【發布機關】監察院
1‧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監察院(41)第二一二次會議通過施行
2‧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監察院(63)監台院議字第5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6、8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監察院(82)監台院議字第618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7條及名稱
4‧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監察院(87)第二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研究監察法規及與監察權行使相關之法規,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法規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監察法規及監察權行使相關法規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各委員會移付之法規審議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院長交議及本會委員提議之法規研究事項。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副院長為召集人。
本會為研究特定之法規問題,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本院各單位送本會研究之法規疑義案,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意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研究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專案研究;均由本院職員兼任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87.03.24【發布機關】監察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研究監察法規及與監察權行使相關之法規,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法規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監察法規及監察權行使相關法規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各委員會移付之法規審議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院長交議及本會委員提議之法規研究事項。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副院長為召集人。
本會為研究特定之法規問題,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第4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第5條
本院各單位送本會研究之法規疑義案,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意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研究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專案研究;均由本院職員兼任之。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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