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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93.07.28【發布機關】監察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四日監察院(86)院台申甲字第86180008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監察院第二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名稱: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委員會設置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監察院(九一)院台申肆字第091180825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監察院(九三)院台申肆字第093180389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刪除第8條條文;原第9條條文遞減為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監察院第三屆第六十六次會議修正

【法規內容】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受理及監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等廉政相關業務,並審議其處分、決定等事項,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核、申報資料查詢及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查核決策事項。
  二、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移送司法機關偵審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院受理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事項決定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罰鍰確定案件公布姓名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各機關(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業務之監察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申報等廉政業務之事項。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互選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4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但必要時經召集人或三位以上委員提議,得隨時召開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任主席。如召集人未克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任之。

第5條


  本會會議須有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集本院或其他機關(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6條


  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依相關法令有應行迴避事由者,不得參與審議及表決。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分別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及職員兼任之。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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