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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監察院審議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辦法

【發布日期】90.11.26【發布機關】監察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年一月二十一日監察院第一七一次會議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監察院第七三四次會議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監察院第一三二○次會議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四日監察院第一七八七次會議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監察院第二屆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監察院第二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監察院(90)院台綜字第90110107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於收到行政院提出之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後,應即交審計部依法審核,並提報院會。

第2條


  審計部於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完成審核後,應編造審核報告,陳送本院及立法院審議,並檢送行政院主計處及不屬行政院之有關機關執行。

第3條


  審計部將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以下簡稱審核報告)陳院後,應依據審計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交本院有關各委員會審議,於三個月內提出審議意見。其不屬於各委員會者,交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議。
  各委員會審議完畢後,應將審議意見送由綜合規劃室彙報院會審議。

第4條


  各委員會審議審計部提出之各項審核意見,應通知審計長或各廳、處、室主管人員列席說明並提供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各相關機關、單位有關主管人員列席接受詢問並答復。

第5條


  各委員會提出之審議意見依左列各款處理之:
  一、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依決算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見復,如違失情節重大者,不論其已否執行應追究違失責任。
  二、應懲處之案件,尚未懲處者,依決算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移送該機關懲處見復。如有懲處不當情事,應通知該機關再予處理。
  三、各機關之績效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應依決算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如係因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所致者,應專案予以調查其是否違法或失職,並提出建議改善意見,促其改善。
  四、經審核完竣之案件,如有發現錯誤、遺漏、重複、詐偽等情事者,應依審計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通知審計部再審查。
  五、各機關之財務行為有重大違失情事者,應成立專案小組調查,追究其違失責任。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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