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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87.03.24【發布機關】監察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監察院(82)監台院議字第93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9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監察院第二屆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監察院第二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各委員會業務聯繫,並期集思廣益,協力推展重要院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以各委員會召集人為出席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商請該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表出席,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3條


  本會議由本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副院長如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4條


  本會議開會時,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有關之主管人員均應列席。

第5條


  本會議研討事項如左:
  一、關於發揮監察功能及院務革新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委員會間之業務協調聯繫事項。
  三、關於人民書狀、調查案件與彈劾、糾舉、糾正案件處理之協調聯繫及檢討改進事項。
  四、關於本院會議之議事程序事項。
  五、關於巡迴及責任區監察工作之規劃實施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考察之規劃審議事項。
  七、關於院長交議或委員提議事項。

第6條


  本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7條


  本會議決議事項,除需提報本院會議討論部分外,餘經院長核定後,應即施行。

第8條


  本會議有關事務由本院議事科負責辦理。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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