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109.07.30 【發布機關】監察院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監察院(89)院台秘議字第89090034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1條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監察院院台權字第102353006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監察院院台權字第107353007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監察院院台權字第1093530063號令發布廢止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人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二、研究規劃籌組設置本院成為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相關事宜。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妨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
二、有關本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之研討及建議處理意見事項。
三、有關人權法案之建議事項。
四、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之推行及監督事項。
五、與國內外人權團體之聯繫並蒐集有關資料。
六、研議人權教育之推廣工作。
七、其他有關人權保障事項。
本會委員由本院全體委員兼任,同委員任期;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院長擔任。
本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於會內分設各種小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會討論人權保障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院長交議事項。
三、委員提議事項。
四、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會任務及職掌有關之事項。
本院調查案件涉及重大人權事項者,請知會本會,本會得提供建議意見,送請原調查委員參考。
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或各小組所議事項與其他小組有關聯者,得併本會會議舉行或召開聯席會議。各小組會議併本會會議舉行時,會議之召開,逕依本會之開會規定處理;各小組之聯席會議,由有關各小組召集人聯名召集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及各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之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除因公外出者外之過半數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於通過後送本會參考。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或派調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09.07.30 【發布機關】監察院
【法規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監察院院台權字第1093530063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人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二、研究規劃籌組設置本院成為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相關事宜。
第3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妨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
二、有關本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之研討及建議處理意見事項。
三、有關人權法案之建議事項。
四、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之推行及監督事項。
五、與國內外人權團體之聯繫並蒐集有關資料。
六、研議人權教育之推廣工作。
七、其他有關人權保障事項。
第4條
本會委員由本院全體委員兼任,同委員任期;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院長擔任。
第5條
本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於會內分設各種小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6條
本會討論人權保障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院長交議事項。
三、委員提議事項。
四、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會任務及職掌有關之事項。
第7條
本院調查案件涉及重大人權事項者,請知會本會,本會得提供建議意見,送請原調查委員參考。
第8條
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或各小組所議事項與其他小組有關聯者,得併本會會議舉行或召開聯席會議。各小組會議併本會會議舉行時,會議之召開,逕依本會之開會規定處理;各小組之聯席會議,由有關各小組召集人聯名召集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及各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9條
本會之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除因公外出者外之過半數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第10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於通過後送本會參考。
第11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或派調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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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人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二、研究規劃籌組設置本院部會級保障人權機關相關事宜。
第3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妨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
二、有關本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之研討及建議處理意見事項。
三、有關人權法案之建議事項。
四、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之推行及監督事項。
五、與國內外人權團體之聯繫並蒐集有關資料。
六、研議人權教育之推廣工作。
七、其他有關人權保障事項。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兼任,任期一年;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召集人由院長指定。
第5條
本會設性別平等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召集人及委員由本會召集人及委員兼任,任期同本會委員。
第6條
本會性別平等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院性別平等政策、法規及行政措掩之研議、檢討、修正事項。
二、有關本院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有關本院性別平等觀念宣導、推動及訓練事項。
四、有關妨害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事項。
五、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第7條
本會討論人權保障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院長交議事項。
三、委員提議事項。
四、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會任務及職掌有關之事項。
第8條
本院調查案件涉及重大人權事項者,請知會本會,本會得提供建議意見,送請原調查委員參考。
第9條
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性別平等小組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及性別平等小組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會有關人員列席。
第10條
本會及性別平等小組之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第11條
本會及性別平等小組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召集人商請委員若干人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於通過後印送本會參考,涉及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案件,逕送性別平等小組。
第12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或派調之。
本會性別平等小組之業務,由前項人員兼辦之。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