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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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09.09【發布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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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考試院(78)考台秘議字第160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80)考台秘議字第2342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85)考台組壹一字第0143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條
4‧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09195號令修正發布第2、3、5~8、14、16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10005184號令修正發布第1、4、6、7、14、16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6000638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00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刪除第23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2366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2521號令修正發布第1、2、7~10條條文;刪除第11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43511號令修正發布第1、7、8、10、19~21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第6條條文之附表二【原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356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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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場:指舉行筆試、電腦化測驗、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之場所。
二、監場人員:指考試期間依本規則與試場規則之規定,監督與維護試場秩序之人員。
三、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指於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現場指揮考試程序之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四、扣考:指扣留應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
五、扣分:指扣減違規應考人違規科目所得分數。
六、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人已應試科目或體能測驗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國家考試舉行時,應依考試之性質、規模與應考人數設置考區、試區與試場,並配置適當之監場人員。
監場人員得分設試區主任、監場主任、監場員、巡場主任。舉行電腦化測驗時,得以系統管理員與系統操作員為監場人員。
監場人員應受試務處處長與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之指揮監督,並依其受指派之任務範圍執行監場職務。
各試區於考試前應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
前項監場會議由試區主任主持,試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試務處派員代理之。
監場人員均應準時出席監場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
下列事項應由監場人員依本規則之規定為之:
一、考試時,發給或收繳試題、試卷、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或資料。
二、考試時,查驗應考人之身分與證件。
三、依試務處處長之命,宣布變更或延長考試時間、中止考試或其他緊急應變措施。
四、考試時,試場秩序之指揮與維護及應考人違規舞弊情事之處理。
各試場監場人員於第一節考試開始前,應依試務處之指示,向應考人說明考試應注意事項。
考試時,監場人員應依試場規則之規定,查核應考人之身分與應備證件。
應考人應試時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已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者,監場人員得准其先行入場應試,並予以記錄。但應考人未於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驗明身分者,監場人員應記明於違規書面紀錄。
考試時,監場人員應依試場規則與本規則之規定,指揮各節或各項考試之進行。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外,監場人員應依試場規則及各考試公告之規定,認定應考人各節考試得入場及離場時間。
考試開始前,監場人員應指示應考人清除隨身與座位四周不得攜帶或使用之物品。
考試時,監場人員得命應考人於到考紀錄文件上簽名,並得就相關應考人與應試情形拍照或錄影存證。
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各試場監場人員認為適當者,應即由專人陪同,並通報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陪同人員應監督暫時離場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相關規定。
考試時,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應即時制止應考人不當應試行為。
室內舉行之考試,監場人員就應考人提出之試題相關疑義,應即通報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處理,不得逕予回答。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外,各節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監場人員應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應考人始得離場。已離場之應考人不得再行入場。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應考人違反試場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監場人員應為下列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違規行為,並扣留或移除違規物品。
二、製作違規書面紀錄,並由違規應考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三、保全相關違規證據。必要時,得扣留可為違規證據之物。
考試時應考人疑有違反試場規則規定之情事,違規事證未臻明確者,監場人員得變更其應試座位、限制其應試方式或採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後,許其繼續應試,並記明於違規書面紀錄。
應考人因違反試場規則應即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
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
應考人違反試場規則之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除依相關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外,監場人員應報請辦理試務機關依法告發。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發現任何人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予以制止,經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其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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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發布條文:::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監場事宜置試務處場務組組長負綜理之責,其下置試區主任、巡場主任、監場主任、監場員,電腦化測驗得視實際需要分置系統管理員、系統操作員(以下統稱監場人員),分別依本規則之規定執行監場工作。
各試區於考試前應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
前項監場會議由試區主任主持,試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試務處派員代理之。
監場人員均應準時出席監場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
監場人員均應於預備鈴聲響前到場,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佩帶識別證於胸前,分別執行職務。因故不能到場時,須先通知試務處場務組派人接替,不得自行託人代理。
試區主任之職責如下:
一、督導試區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並處理試區場務及應考人違規等事項。
二、督導試區卷務及總務人員執行相關工作。
三、督導開拆電腦化測驗試題封袋及試題匯轉作業。
四、督導其他有關各該試區考試事項。
五、按節填註督導紀錄表。
試區主任督導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一。
巡場主任之職責如下:
一、考試前檢查責任區座號、照明設備、逃生路線圖及其他設備。
二、巡迴督導所指定之試場責任區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
三、指導應考人入場,勸導陪考人員離場。
四、統計到考、缺考人數。
五、按節填註巡場紀錄表。
六、協助監場人員處理違規及突發事故。
巡場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二。
監場主任之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
二、向卷務組簽領應考人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試卷(卡)、試題及應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
三、預備鈴聲響後,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請其關閉且收妥行動電話及穿戴式裝置,保持肅靜,並於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指示應考人應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第一節考試開始前五分鐘,應擇要向應考人宣讀試場規則及應行注意事項。
五、按座號分發試卷(卡),切實核對,並提示應考人自行檢查試卷(卡)之座號、類科及科目是否相符。
六、考試開始鈴聲響後,應即散發試題,不得提前或延後。散發試題時,應特別注意本節考試等別、類科及科目,以免誤發。
七、每節考試時間、科目、到考、缺考人數及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等應分別寫於黑板上。
八、每節考試開始後,協同監場員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
九、遇有突發事項,隨即報告巡場主任,協助處理。
十、指導應考人依作答注意事項作答,如為測驗式試題,應察看應考人是否使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是否過淡;如為採行線上閱卷之科目,應察看應考人是否使用規定用筆作答、於試卷題號框記欄內劃記及書寫題號,並予指正。
十一、應考人繳交試卷(卡)時,應驗收其試卷(卡)及試題,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應收繳應考人試卷(卡)。
監場員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監場主任辦理前條各款事宜。
二、每節考試開始後,應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認有相當理由可信為不符時,應使應考人在其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方簽名,必要時拍照存證,以便查核,並轉告巡場主任處理。
三、每節考試,查點到考、缺考人數,收回缺考試卷(卡)及試題,並於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之點名欄,依其規定符號,切實標記。
系統管理員之職責如下:
一、考試前一日進行考前系統測試作業及電腦試場設備總檢查。
二、至卷務組簽領電腦試場監控系統密碼隨身碟等。
三、確認電腦試場總電源已開啟,並待資訊組網路開機後,逐台檢查應試電腦開啟狀況及可用性。
四、預備鈴聲響,應考人陸續進場後,須提醒應考人依座號就座,並核對入場證、座位之座號標籤、計算紙之入場證號及登入後螢幕顯示之座號等資訊皆正確且一致;考前三分鐘,提醒應考人登入應試系統後,並可選擇瀏覽試場規則及模擬作答練習。
五、考試開始鈴聲響後,依據檢核程序逐項辦理各節應辦理事項,並確認執行無誤;若發生偶發事件,應向資訊組及巡場主任反映,並詳實記載。
六、各節考試時間內列印當節到缺考統計表、記錄應考人試題疑義、注意應考人作答情形、處理應考人電腦設備相關問題。
七、各節考試結束後,確認所有應考人狀態皆為考試結束,並視實際需要,列印相關報表,送交卷務組。
八、每日考試結束後,與系統操作員共同確認檢核程序各項作業皆辦理完竣,並由巡場主任確認簽名後送交卷務組。
九、嚴格督導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
系統操作員之職責如下:
一、考試前一日進行考前系統測試作業及電腦試場設備總檢查。
二、向卷務組領取報名履歷表等試務用品。
三、檢查責任區內各項電腦設備,在每位應考人桌上放置計算紙。
四、預備鈴聲響後,開啟電腦試場大門並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於考前三分鐘開始檢視責任區內所有應考人皆已完成登入程序,並回報系統管理員。
五、每節考試開始後,應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認有相當理由可信為不符時,應使應考人在其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方簽名,必要時拍照存證,以便查核,並轉告巡場主任處理。
六、每節考試,查點到考、缺考人數,並於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之點名欄,依其規定符號,切實標記。
七、協助系統管理員解決應考人提出系統操作等問題,並與系統管理員共同確認檢核程序各項作業皆辦理完竣。
八、各節考試結束後收回應考人之計算紙,連同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到缺考紀錄表繳回卷務組。
九、嚴格督導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
監場人員對應考人詢問試題內容時不得解答。但字跡印刷不清難以辨識,或應考人詢問試題時,應立即轉請巡場主任處理。
口試時,監場人員應注意已試及未試應考人之隔離,口試完畢之應考人不得與尚未口試者接觸。
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應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必要時,得經試區主任同意,調整應考人座位。
應考人如有特殊事故,須臨時離場者,應經監場主任以上人員許可,並由巡場主任或監場人員隨往監視。
監場人員於應考人繳卷或結束作答時,應注意下列各款:
一、試場後方之門應於考試終場前關閉。
二、卷面條碼應保持原狀。
三、試卷及彌封籤應完整無缺。
四、考試終場前,提前繳卷者,試題及試務機關附發資料應隨卷附繳。
五、應考人未經監場人員許可,不得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
監場人員應共同清點所收試卷數目,以與所發試卷相符。到考試卷分類裝入到考試卷封袋;缺考試卷裝入缺考試卷封袋。
前項兩種封袋,均須在封面上註明試場、日期、節別、類科、科目、到考、缺考數目,並共同簽名或蓋章後,送交卷務人員點收、固封並蓋章。
測驗式試題用試卡作答者,不分到考、缺考,均裝入原封袋中,按前項規定辦理。
監場人員發現應考人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制止,並依試場規則之規定處理,凡經扣考者,不准繼續應考,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
扣考或扣分之處分,由監場主任在違規處理表具體填寫違規事實經過,並保留證據,經應考人、監場人員、巡場主任、試區主任簽名後,即將違規者之試場、座號、姓名、違規事實及處分等,於試區公告之,違規處理表並層送試務處長或試務主任核備,並俟閱卷完畢後再粘貼(附夾)被扣考或扣分之試卷(卡)上,以憑核計成績。
前項違規之處分結果,於考試完畢後,應以書面掛號通知當事人。
違規處理表格式如附表三。
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區附近,發現有防礙試區安寧、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者,應予制止;其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轄區警察機關予以取締。
監場人員監場時,應注意整肅儀容,不得遲到或在試場內進食、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打盹、閱讀書報、批改作業、閒談、使用行動電話、戴聽耳機、擅離崗位、誤發試卷(卡)、翻閱應考人已繳之試卷(卡)、接受應考人饋贈及其他不嚴格執行監場情事,或未依第三條規定參加監場會議等情事者,列入巡場紀錄表記載;巡場主任擅離崗位或就責任區內所發生之違規或突發事故處理不當,列入試區主任督導紀錄表記載;並依規定定期停止遴聘。
監場人員監場時有遺失試卷(卡)或試題、擅自更改試題文字或解釋試題內容、偶發事件處理不當引發嚴重後果等重大過失,由辦理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學校給予適當懲處,爾後並不再遴聘。
監場人員違反第一、二項規定,其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監場人員執行監場任務,對防止或發現應考人之重大舞弊,有具體事實或對試場偶發事件處理得當,足以維護考試信譽,著有貢獻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學校給予適當獎勵。
監場人員如遇有應考人或其親友不當請託等情事,應即告知辦理試務機關調整監考之試場。如未告知而經發現者,定期停止遴聘;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懲處。
監場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停止遴聘者,由辦理試務機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人事單位。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監場規則
【發布日期】108.09.09【發布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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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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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場:指舉行筆試、電腦化測驗、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之場所。
二、監場人員:指考試期間依本規則與試場規則之規定,監督與維護試場秩序之人員。
三、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指於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現場指揮考試程序之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四、扣考:指扣留應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
五、扣分:指扣減違規應考人違規科目所得分數。
六、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人已應試科目或體能測驗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第3條
國家考試舉行時,應依考試之性質、規模與應考人數設置考區、試區與試場,並配置適當之監場人員。
監場人員得分設試區主任、監場主任、監場員、巡場主任。舉行電腦化測驗時,得以系統管理員與系統操作員為監場人員。
監場人員應受試務處處長與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之指揮監督,並依其受指派之任務範圍執行監場職務。
第4條
各試區於考試前應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
前項監場會議由試區主任主持,試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試務處派員代理之。
監場人員均應準時出席監場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
第5條
下列事項應由監場人員依本規則之規定為之:
一、考試時,發給或收繳試題、試卷、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或資料。
二、考試時,查驗應考人之身分與證件。
三、依試務處處長之命,宣布變更或延長考試時間、中止考試或其他緊急應變措施。
四、考試時,試場秩序之指揮與維護及應考人違規舞弊情事之處理。
各試場監場人員於第一節考試開始前,應依試務處之指示,向應考人說明考試應注意事項。
第6條
考試時,監場人員應依試場規則之規定,查核應考人之身分與應備證件。
應考人應試時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已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者,監場人員得准其先行入場應試,並予以記錄。但應考人未於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驗明身分者,監場人員應記明於違規書面紀錄。
第7條
考試時,監場人員應依試場規則與本規則之規定,指揮各節或各項考試之進行。
第8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外,監場人員應依試場規則及各考試公告之規定,認定應考人各節考試得入場及離場時間。
第9條
考試開始前,監場人員應指示應考人清除隨身與座位四周不得攜帶或使用之物品。
第10條
考試時,監場人員得命應考人於到考紀錄文件上簽名,並得就相關應考人與應試情形拍照或錄影存證。
第11條
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各試場監場人員認為適當者,應即由專人陪同,並通報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陪同人員應監督暫時離場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相關規定。
第12條
考試時,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應即時制止應考人不當應試行為。
第13條
室內舉行之考試,監場人員就應考人提出之試題相關疑義,應即通報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處理,不得逕予回答。
第14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外,各節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監場人員應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應考人始得離場。已離場之應考人不得再行入場。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15條
應考人違反試場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監場人員應為下列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違規行為,並扣留或移除違規物品。
二、製作違規書面紀錄,並由違規應考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三、保全相關違規證據。必要時,得扣留可為違規證據之物。
考試時應考人疑有違反試場規則規定之情事,違規事證未臻明確者,監場人員得變更其應試座位、限制其應試方式或採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後,許其繼續應試,並記明於違規書面紀錄。
第16條
應考人因違反試場規則應即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
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
第17條
應考人違反試場規則之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除依相關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外,監場人員應報請辦理試務機關依法告發。
第18條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發現任何人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予以制止,經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其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第1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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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04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02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監場事宜置試務處場務組組長負綜理之責,其下置試區主任、巡場主任、監場主任、監場員,電腦化測驗得視實際需要分置系統管理員、系統操作員(以下統稱監場人員),分別依本規則之規定執行監場工作。
--102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各試區於考試前應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
前項監場會議由試區主任主持,試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試務處派員代理之。
監場人員均應準時出席監場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
第4條
監場人員均應於預備鈴聲響前到場,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佩帶識別證於胸前,分別執行職務。因故不能到場時,須先通知試務處場務組派人接替,不得自行託人代理。
第5條
試區主任之職責如下:
一、督導試區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並處理試區場務及應考人違規等事項。
二、督導試區卷務及總務人員執行相關工作。
三、督導開拆電腦化測驗試題封袋及試題匯轉作業。
四、督導其他有關各該試區考試事項。
五、按節填註督導紀錄表。
試區主任督導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6條
巡場主任之職責如下:
一、考試前檢查責任區座號、照明設備、逃生路線圖及其他設備。
二、巡迴督導所指定之試場責任區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
三、指導應考人入場,勸導陪考人員離場。
四、統計到考、缺考人數。
五、按節填註巡場紀錄表。
六、協助監場人員處理違規及突發事故。
巡場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7條
監場主任之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
二、向卷務組簽領應考人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試卷(卡)、試題及應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
三、預備鈴聲響後,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請其關閉且收妥行動電話及穿戴式裝置,保持肅靜,並於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指示應考人應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第一節考試開始前五分鐘,應擇要向應考人宣讀試場規則及應行注意事項。
五、按座號分發試卷(卡),切實核對,並提示應考人自行檢查試卷(卡)之座號、類科及科目是否相符。
六、考試開始鈴聲響後,應即散發試題,不得提前或延後。散發試題時,應特別注意本節考試等別、類科及科目,以免誤發。
七、每節考試時間、科目、到考、缺考人數及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等應分別寫於黑板上。
八、每節考試開始後,協同監場員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
九、遇有突發事項,隨即報告巡場主任,協助處理。
十、指導應考人依作答注意事項作答,如為測驗式試題,應察看應考人是否使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是否過淡;如為採行線上閱卷之科目,應察看應考人是否使用規定用筆作答、於試卷題號框記欄內劃記及書寫題號,並予指正。
十一、應考人繳交試卷(卡)時,應驗收其試卷(卡)及試題,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應收繳應考人試卷(卡)。
--104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02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01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第8條
監場員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監場主任辦理前條各款事宜。
二、每節考試開始後,應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認有相當理由可信為不符時,應使應考人在其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方簽名,必要時拍照存證,以便查核,並轉告巡場主任處理。
三、每節考試,查點到考、缺考人數,收回缺考試卷(卡)及試題,並於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之點名欄,依其規定符號,切實標記。
--104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02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9條
系統管理員之職責如下:
一、考試前一日進行考前系統測試作業及電腦試場設備總檢查。
二、至卷務組簽領電腦試場監控系統密碼隨身碟等。
三、確認電腦試場總電源已開啟,並待資訊組網路開機後,逐台檢查應試電腦開啟狀況及可用性。
四、預備鈴聲響,應考人陸續進場後,須提醒應考人依座號就座,並核對入場證、座位之座號標籤、計算紙之入場證號及登入後螢幕顯示之座號等資訊皆正確且一致;考前三分鐘,提醒應考人登入應試系統後,並可選擇瀏覽試場規則及模擬作答練習。
五、考試開始鈴聲響後,依據檢核程序逐項辦理各節應辦理事項,並確認執行無誤;若發生偶發事件,應向資訊組及巡場主任反映,並詳實記載。
六、各節考試時間內列印當節到缺考統計表、記錄應考人試題疑義、注意應考人作答情形、處理應考人電腦設備相關問題。
七、各節考試結束後,確認所有應考人狀態皆為考試結束,並視實際需要,列印相關報表,送交卷務組。
八、每日考試結束後,與系統操作員共同確認檢核程序各項作業皆辦理完竣,並由巡場主任確認簽名後送交卷務組。
九、嚴格督導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
--102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
系統操作員之職責如下:
一、考試前一日進行考前系統測試作業及電腦試場設備總檢查。
二、向卷務組領取報名履歷表等試務用品。
三、檢查責任區內各項電腦設備,在每位應考人桌上放置計算紙。
四、預備鈴聲響後,開啟電腦試場大門並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於考前三分鐘開始檢視責任區內所有應考人皆已完成登入程序,並回報系統管理員。
五、每節考試開始後,應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認有相當理由可信為不符時,應使應考人在其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方簽名,必要時拍照存證,以便查核,並轉告巡場主任處理。
六、每節考試,查點到考、缺考人數,並於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之點名欄,依其規定符號,切實標記。
七、協助系統管理員解決應考人提出系統操作等問題,並與系統管理員共同確認檢核程序各項作業皆辦理完竣。
八、各節考試結束後收回應考人之計算紙,連同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到缺考紀錄表繳回卷務組。
九、嚴格督導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
--104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02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11條(刪除)
--102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12條
監場人員對應考人詢問試題內容時不得解答。但字跡印刷不清難以辨識,或應考人詢問試題時,應立即轉請巡場主任處理。
第13條
口試時,監場人員應注意已試及未試應考人之隔離,口試完畢之應考人不得與尚未口試者接觸。
第14條
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應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必要時,得經試區主任同意,調整應考人座位。
應考人如有特殊事故,須臨時離場者,應經監場主任以上人員許可,並由巡場主任或監場人員隨往監視。
--100年1月5日修正前條文--
第15條
監場人員於應考人繳卷或結束作答時,應注意下列各款:
一、試場後方之門應於考試終場前關閉。
二、卷面條碼應保持原狀。
三、試卷及彌封籤應完整無缺。
四、考試終場前,提前繳卷者,試題及試務機關附發資料應隨卷附繳。
五、應考人未經監場人員許可,不得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
第16條
監場人員應共同清點所收試卷數目,以與所發試卷相符。到考試卷分類裝入到考試卷封袋;缺考試卷裝入缺考試卷封袋。
前項兩種封袋,均須在封面上註明試場、日期、節別、類科、科目、到考、缺考數目,並共同簽名或蓋章後,送交卷務人員點收、固封並蓋章。
測驗式試題用試卡作答者,不分到考、缺考,均裝入原封袋中,按前項規定辦理。
第17條
監場人員發現應考人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制止,並依試場規則之規定處理,凡經扣考者,不准繼續應考,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
扣考或扣分之處分,由監場主任在違規處理表具體填寫違規事實經過,並保留證據,經應考人、監場人員、巡場主任、試區主任簽名後,即將違規者之試場、座號、姓名、違規事實及處分等,於試區公告之,違規處理表並層送試務處長或試務主任核備,並俟閱卷完畢後再粘貼(附夾)被扣考或扣分之試卷(卡)上,以憑核計成績。
前項違規之處分結果,於考試完畢後,應以書面掛號通知當事人。
違規處理表格式如附表三。
第18條
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區附近,發現有防礙試區安寧、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者,應予制止;其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轄區警察機關予以取締。
第19條
監場人員監場時,應注意整肅儀容,不得遲到或在試場內進食、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打盹、閱讀書報、批改作業、閒談、使用行動電話、戴聽耳機、擅離崗位、誤發試卷(卡)、翻閱應考人已繳之試卷(卡)、接受應考人饋贈及其他不嚴格執行監場情事,或未依第三條規定參加監場會議等情事者,列入巡場紀錄表記載;巡場主任擅離崗位或就責任區內所發生之違規或突發事故處理不當,列入試區主任督導紀錄表記載;並依規定定期停止遴聘。
監場人員監場時有遺失試卷(卡)或試題、擅自更改試題文字或解釋試題內容、偶發事件處理不當引發嚴重後果等重大過失,由辦理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學校給予適當懲處,爾後並不再遴聘。
監場人員違反第一、二項規定,其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監場人員執行監場任務,對防止或發現應考人之重大舞弊,有具體事實或對試場偶發事件處理得當,足以維護考試信譽,著有貢獻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學校給予適當獎勵。
--104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第20條
監場人員如遇有應考人或其親友不當請託等情事,應即告知辦理試務機關調整監考之試場。如未告知而經發現者,定期停止遴聘;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懲處。
--104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第21條
--104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第22條
監場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停止遴聘者,由辦理試務機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人事單位。
第23條(刪除)
--100年1月5日修正前條文--
第2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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