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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益群獎章授予要點

【發布日期】89.10.2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8966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實施

【法規內容】

第1點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協助警察或消防工作有功人士,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益群獎章分為益群警政獎章及益群消防獎章二種。

第3點


  協助警察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警政獎章:
  (一)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協助警察機關組訓民眾,執行警察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協助警察機關緝獲犯內亂、外患罪者。
  (四)協助警察機關防範制止非法集會、遊行或其他重大治安事件者,對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六)協助警察機關搶救重大傷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七)協助警察機關破獲重大刑事案件者。
  (八)其他對警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第4點


  協助消防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消防獎章:
  (一)協助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協助消防機關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四)協助消防機關搶救重大災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第5點


  益群警政獎章及益群消防獎章各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授,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授三等,並得因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事蹟已依規定領有獎章者,不再頒給益群獎章。
  第一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6點


  益群獎章除由本部逕行頒給外,應由當地警察或消防機關填具請頒益群獎章事實表層報本部核准後頒發之。
  前項請頒益群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7點


  益群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需要另定之。

第8點


  符合請頒益群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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