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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1.05.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9038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指紋資料,其建檔、比對、管理及塗銷作業,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辦理。

第3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
  二、指紋:全部手指指紋平面印、三面印。
  三、受捺手指有殘缺或傷病等特殊情形之記載。

第4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下列程序申請建立指紋資料:
  一、申請者得逕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課(鑑識中心)、分局偵查隊辦理指紋捺印。
  二、申請者應繳驗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由受理人員核對其資料無誤後,協助建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資料,移送刑事局建檔。

第5條


  本辦法之指紋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6條


  警察機關因失蹤協尋需使用第二條指紋資料,應敘明理由及使用目的函請刑事局比對。但因情況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於事後補送公函。

第7條


  指紋資料之傳輸、儲存及運用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確保指紋資料安全,防範不法入侵及資料外洩。
  指紋資料應由專責人員管理及維護。
  指紋資料與受捺人資料不符時,應立即查明處理。如有錯誤,應於查明後更正受捺人資料。

第8條


  第四條之申請人得以書面向刑事局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函轉刑事局申請塗銷指紋資料;其合於規定者,刑事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塗銷。
  第二條之指紋資料除依前項規定申請塗銷外,應保存至受捺人年滿十八歲為止。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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