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7.03.22【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二字第0940624269Z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748006820號令發布廢止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廢: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3.22【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748006820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定審查費,以新臺幣計算,其費額如下:
一、申請設立乙類調頻廣播電臺或分臺者:每件十五萬元。
二、申請設立甲類調頻廣播電臺者:每件五萬元。
第3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4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溢繳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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