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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

【發布日期】87.08.1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內政部(85)台內消字第8584102號函訂定發布(名稱: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內政部(87)台內消字第877461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及名稱

【法規內容】

第1點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依本須知之規定。

第2點


  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建築師,土木工程科、機械工程科、冷凍空調工程科、電機工程科、工業安全科、環境工程科及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已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三種乙級技術士證(不包含滅火器類科)以上者。

第3點


  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業務:
  (一)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五種乙級技術士證之一者。
  (二)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暫行執業證書者。

第4點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人員,應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消防署辦理登錄。

第5點


  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不予登錄:
  (一)建築師、技師或技術士於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法令之情事,經各該主管機關懲處確定者。
  (二)檢送之資格證明文件,經查證為虛偽或無從查證者。

第6點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人員經登錄者,應接受專業講習,經專業講習合格,取得本部發給之暫行執業證書後,始得為之,並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之規定執行業務。

第7點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人員,其講習科目及時數如下:
  講習科目:消防法令。
  講習時數:四小時。
  講習科目:避難系統設計。
  講習時數:二小時。
  講習科目: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講習時數:四小時。
  講習科目: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講習時數:三小時。
  講習科目: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講習時數:三小時。

第8點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之人員,其講習科目及時數如下。但已取得消防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之類科或合於第三點第二款資格者,得酌減其講習科目及時數。

【相關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第9點


  暫行執業期限自即日起,至經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五百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五千人之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10點


  暫行執業證書證書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第11點


  專業講習由本部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講書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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