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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現職雇員管理要點

【發布日期】107.06.19【發布機關】銓敘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銓敘部(86)台法二字第1566529號函訂頒;並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銓敘部(89)法二字第1925936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銓敘部部法三字第1074523997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雇員管理規則適用期限屆滿後,各機關現職雇員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

第2點


﹝1﹞雇員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並造冊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備查;其離職時,亦應函報上開主管機關備查。

第3點


﹝1﹞雇員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支。本薪及年功薪之級數及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2﹞前項加給之給與辦法及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4點


﹝1﹞雇員之考成、退職、資遣、撫卹、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第5點


﹝1﹞雇員得比照公務人員請領各項補助費用。

第6點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公務員服務法各規定,於雇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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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雇員管理規則適用期限屆滿後,各機關現職雇員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
第2點

﹝1﹞雇員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並造冊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五院、各部會及其相當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備查;其離職時,亦應函報上開主管機關備查。
第3點

﹝1﹞雇員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支。本薪及年功薪之級數及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2﹞前項加給之給與辦法及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第4點

﹝1﹞雇員之考成、退職、撫卹、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第5點

﹝1﹞雇員得比照公務人員請領各項補助費用。
第6點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公務人員服務法各規定,於雇用適用之。
第7點

﹝1﹞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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