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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

【發布日期】51.01.23【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51)台內役字第76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之。

第2條


  歌據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娛樂場所),為優待現役軍人(不包括軍人眷屬)正當娛樂,得予實價五折之優待。

第3條


  凡穿著便服之現役軍人,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者,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或補給證)。

第4條


  凡穿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其未出示身分證明者,應補足全票方得入場。

第5條


  凡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未出示身分證明強行入場或出示假證明者,劇院管理人員得送交憲警處理。

第6條


  現役軍人進入公共娛樂場所,除本辦法已規定者外,應遵守一般規定。

第7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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