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7.04.10【發布機關】國防部、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40000234號令、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40165721A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043號令、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7004149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3、1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所稱營區在職專班,指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在營區內進修之副學士、學士及碩士教育階段課程。
營區在職專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國防部得依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或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稱開設單位)之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稱招生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開設單位應完成營區在職專班開設規劃,呈報國防部核准後辦理,所須經費由所屬預算項下支應。
招生校院依開設單位之需求,擬訂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計畫及名額,函送國防部核准。
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召開審查會議,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
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方式,由招生校院單獨招生。
營區在職專班之報名資格應符合招生校院招生簡章之規定。
第三條第二項之開設規劃,由開設單位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定。
第三條第三項之招生計畫及名額,由招生校院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函送國防部核定。
招生校院應組成招生委員會,由招生校院之行政、學術主管及開設單位之人事主管擔任委員。
招生委員會應擬訂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
招生規定,應包括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考試方式、招生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錄取原則、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招生簡章,除明列前項規定內容外,應包括招生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名額、報考資格、報名程序、考試項目、考試日期、評分基準、錄取方式、違規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營區在職專班之最低錄取基準,由招生校院之招生委員會訂定之,並得不足額錄取。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發布日期】107.04.10【發布機關】國防部、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107年4月10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營區在職專班,指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在營區內進修之副學士、學士及碩士教育階段課程。
營區在職專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3條
國防部得依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或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稱開設單位)之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稱招生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開設單位應完成營區在職專班開設規劃,呈報國防部核准後辦理,所須經費由所屬預算項下支應。
招生校院依開設單位之需求,擬訂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計畫及名額,函送國防部核准。
--107年4月10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召開審查會議,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
第5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方式,由招生校院單獨招生。
第6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報名資格應符合招生校院招生簡章之規定。
第7條
第三條第二項之開設規劃,由開設單位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定。
第三條第三項之招生計畫及名額,由招生校院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函送國防部核定。
第8條
招生校院應組成招生委員會,由招生校院之行政、學術主管及開設單位之人事主管擔任委員。
招生委員會應擬訂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
招生規定,應包括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考試方式、招生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錄取原則、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招生簡章,除明列前項規定內容外,應包括招生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名額、報考資格、報名程序、考試項目、考試日期、評分基準、錄取方式、違規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9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最低錄取基準,由招生校院之招生委員會訂定之,並得不足額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