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6.10.05【發布機關】經濟部、國防部
1‧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六日內政部(52)台內地字第16708號令、國防部(52)公憲字第041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六日內政部(63)台內營字第566269號令、國防部(63)澄清字第36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內政部(75)台內營字第404077號令、國防部(75)恕惻字第220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1條
4‧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三日內政部(81)台內營字第8184754號令、國防部(81)伸信字第471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6 及 8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經濟部經營字第09904604610號令、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56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11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004607020號令、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00001024號令會銜修正全文10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604603830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15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現役軍人家屬住宅飲用水為範圍。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之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全價計收。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者,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現役軍人配偶與其父母分住二處而各符合優待條件者,應由現役軍人擇一個供水戶申請優待。但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得申請配偶及父母二處優待;如其父母又籍設二處者,應擇一個供水戶優待。
前項但書人員申請第二處用水優待,除第一項文件外,應附初次任官或核定起役之人事命令辦理。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已享受優待付費者,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於每年十二月間查驗其次年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予以繼續優待
現役軍人家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其優待付費:
一、與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現役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發布日期】106.10.05【發布機關】經濟部、國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現役軍人家屬住宅飲用水為範圍。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第4條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之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全價計收。
第5條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者,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現役軍人配偶與其父母分住二處而各符合優待條件者,應由現役軍人擇一個供水戶申請優待。但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得申請配偶及父母二處優待;如其父母又籍設二處者,應擇一個供水戶優待。
前項但書人員申請第二處用水優待,除第一項文件外,應附初次任官或核定起役之人事命令辦理。
第6條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已享受優待付費者,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於每年十二月間查驗其次年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予以繼續優待
第7條
現役軍人家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其優待付費:
一、與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現役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