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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發布日期】106.10.05【發布機關】經濟部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六日內政部(52)台內地字第16708號令、國防部(52)公憲字第041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六日內政部(63)台內營字第566269號令、國防部(63)澄清字第36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內政部(75)台內營字第404077號令、國防部(75)恕惻字第220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1條
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三日內政部(81)台內營字第8184754號令、國防部(81)伸信字第471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6 及 8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經濟部經營字第09904604610號令、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56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11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004607020號令、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00001024號令會銜修正全文10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604603830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15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現役軍人家屬住宅飲用水為範圍。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第4條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之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全價計收。

第5條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者,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現役軍人配偶與其父母分住二處而各符合優待條件者,應由現役軍人擇一個供水戶申請優待。但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得申請配偶及父母二處優待;如其父母又籍設二處者,應擇一個供水戶優待。
  前項但書人員申請第二處用水優待,除第一項文件外,應附初次任官或核定起役之人事命令辦理。

第6條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已享受優待付費者,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於每年十二月間查驗其次年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予以繼續優待

第7條


  現役軍人家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其優待付費:
  一、與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現役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

第8條


  軍人遺族持有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得憑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及戶口名簿準用現役軍人家屬優待付費。

第9條


  軍人因傷障持有撫卹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得憑撫卹令及戶口名簿準用現役軍人家屬優待付費。

   --106年10月5日修正前條文--


  軍人因傷殘持有撫卹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得憑撫卹令及戶口名簿準用現役軍人家屬優待付費。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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