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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發布日期】52.09.13【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50)台內地字第72023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內政部(52)台內地字第12298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係指國有、省有、市縣有、或鄉鎮有而言。

第3條


  本辦法對於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減租優待,以現役軍人本人在營期間為準,其期間之計算,自入營之日起至解召或退伍之日止。

第4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依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
  前項減收租金之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者為限。

第5條


  現役軍人或其家屬享受減租優待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件,逕向出租機關申請之。
  出租機關應於每期徵收租金前,將享受減租優待軍人名冊檢送當地役政機關核對。

第6條


  本辦法第四條減收租額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在營期間已達當月十五日以上者按全月計算。
  二、在營期間未滿當月十五日者按半月計算。

第7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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