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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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86.06.29【發布機關】交通部
1‧ 中華民國五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交通部(50)交路字第6185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交通部(64)交路字第02553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交通部(69)交路字第16889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82)交路發字第8206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交通部(85)交路發字第8548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6‧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6)交路發字第8645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概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包含國營、地方營。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鐵、公路之各等級班車或公營運輸船,得由業者依經營狀況自行訂定優待幅度。
現役軍人持依前條規定優待之車(船)票乘坐公營鐵、公路班車、輪船時,應提出本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供站車或輪船服務人員查驗。
前項軍人身分補給證,不得以任何其他證明代替使用。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飛機,其票價優待之折數,於公營航空運輸業設立後,由交通部另行規定。
現役軍人無票乘坐車船或越站超等乘坐車船者,應依有關規定補票。
現役軍人享受軍人減價優待,乘坐公營車船,遇站埠車船服務人員,或交通稽查人員查票時,應出示軍人身分補給證,未提證件者以無票乘車船論,依規定補票。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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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
【發布日期】86.06.29【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概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包含國營、地方營。
第3條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鐵、公路之各等級班車或公營運輸船,得由業者依經營狀況自行訂定優待幅度。
第4條
現役軍人持依前條規定優待之車(船)票乘坐公營鐵、公路班車、輪船時,應提出本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供站車或輪船服務人員查驗。
前項軍人身分補給證,不得以任何其他證明代替使用。
第5條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飛機,其票價優待之折數,於公營航空運輸業設立後,由交通部另行規定。
第6條
現役軍人無票乘坐車船或越站超等乘坐車船者,應依有關規定補票。
第7條
現役軍人享受軍人減價優待,乘坐公營車船,遇站埠車船服務人員,或交通稽查人員查票時,應出示軍人身分補給證,未提證件者以無票乘車船論,依規定補票。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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