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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2.06.28【發布機關】財政部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000496100號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254675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3664290號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219191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203678940號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2023775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第3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支預算之編製,稅課收入應全數由財政部編入歲入預算,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
  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後,除屬撥補以前年度編列不足數外,應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

第4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第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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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第3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前項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者,其款項之運用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至撥供支應其他社會福利支出款項之運用,由核定運用項目各該主管機關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結束時,並依法編列決算。
第4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由財政部按月依前條規定,撥入受配機關指定之專戶。
第5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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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第3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前項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者,其款項之運用由內政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至撥供支應其他社會福利支出款項之運用,由核定運用項目各該主管機關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結束時,並依法編列決算。
第4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關稅局按月依前條規定,自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辦理國庫收入退還,撥入受配機關指定之專戶。
第5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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