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

【發布日期】91.08.19【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財政部(62)台財稅第32589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財政部(66)台財稅第3806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104551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建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抽查,係指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擇對象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進行查核。

第3點


  下列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列入抽查範圍:
  (一)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二)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第4點


  稽徵機關應就每年書面審核核定之案件,採隨機選樣方式抽查,抽查比率由稽徵機關首長視人力及案件數量自行決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簽證品質優良者,得降低其抽查比率或免予抽查。下列案件得優先列入抽查:
  (一)課稅年度及課稅年度之前二年度內經查獲逃漏所得稅情節重大者。
  (二)已連續四年書面審核核定,尚未經抽查者。
  (三)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者。
  (四)經書面審核發現申報異常或涉嫌違章情節重大者。
  (五)涉有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或第66條之8、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0條、企業併購法第42條規定情事者。
  (六)其他經財政部或稽徵機關首長指定應予抽查者。

第5點


  依本要點規定抽查之案件,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稽徵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代理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經通知而逾期未提示,或因該代理會計師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