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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0.05.12【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十三日經濟部(60)經農字第190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二日經濟部(63)經農字第11125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濟部(63)經農字第30596號令修正發布第1~5、7、8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十六日經濟部(64)經農字第1610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經濟部(66)經農字第10289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十五日經濟部(70)經農字第28789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漁字第375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名稱:臺灣地區漁業發展基金設置徵收及管理運用辦法)
8‧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87)台孝授三字第074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名稱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297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0‧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2828A號令修正發布第4、6、10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特依漁業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上漁船服務所需之補助。
  二、辦理漁業通訊改進及業務推展之補助。
  三、辦理水產技術研發與服務推廣之補助及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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