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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4.0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3009159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508216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60823717號令修正發布第347條條文;除第4條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8082270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00821016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認可、個別認可、附加合格標示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附加定期檢驗合格標示等計收之費用。

第3條


  型式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四萬三千二百元。
  (二)輕微變更試驗費為新臺幣三千七百元。
  (三)核發、換發或補發型式認可證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四)型式認可申請延展,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二、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材料容器):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審查費為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二)核發、換發或補發型式認可證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三)型式認可申請延展,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106年10月26日修正前條文--


  型式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三萬九千八百元。
  (二)輕微變更試驗費為新臺幣三千七百元。
  (三)核發、換發或補發型式認可證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四)型式認可申請延展,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二、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材料容器):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審查費為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二)核發、換發或補發型式認可證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三)型式認可申請延展,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第4條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元。
  (二)個別認可重新抽樣試驗費為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複合材料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五萬二千三百元。
  (二)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三百只為準;未滿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九百只為準;未滿九百只者,以九百只計。

   --108年7月29日修正前條文--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元。
  (二)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複合材料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五萬二千三百元。
  (二)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三百只為準;未滿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九百只為準;未滿九百只者,以九百只計。

   --106年10月26日修正前條文--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七千四百元。
  (二)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複合材料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五萬二千三百元。
  (二)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三百只為準;未滿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九百只為準;未滿九百只者,以九百只計。

第5條


  鋼製容器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五元;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七元。

第6條


  申請換發型式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型式認可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型式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第7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10月26日修正前條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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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之型式認可、個別認可、附加合格標示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附加定期檢驗合格標示等計收之費用。
第3條

  型式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三萬九千八百元。
  二、型式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三千七百元。
  三、核發、變更或補發型式認可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四、型式認可申請延期,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第4條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七千四百元。
  二、同一批容器進行第二次個別認可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前項第一款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三百只為準;未滿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第5條

  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五元。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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