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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9.03.30【發布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九消署救字第89F0061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091001655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名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1060047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2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30600061號函修正附件一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40600547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50600491號函修正第2、4~8點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60600341號函修正第9點附件2、3;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70600187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80600225號函修正第6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90600084號函修正第57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提升消防機關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發揮整體消防戰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火場指揮官區分:
  (一)火場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
  (二)火場副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秘書)擔任;直轄市得由簡任層級人員擔任。
  (三)救火指揮官:依情形由轄區消防大(中)隊長、消防分隊長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
  (四)警戒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五)偵查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第3點


  火場指揮官任務: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1.成立火場指揮中心。
  2.統一指揮火場救災、警戒、偵查等勤務之執行。
  3.依據授權,執行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協助救災」。
  4.必要時協調臨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維持現場秩序。
  (二)救火指揮官:
  1.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任務。
  2.劃定火場警戒區。
  3.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
  4.指揮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相關事業單位,配合執行救災。
  5.指揮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
  6.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等事宜。
  (三)警戒指揮官:
  1.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2.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3.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
  4.必要時由轄區消防機關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查及鑑定。
  (四)偵查指揮官:
  1.刑案發生,指揮現場勘查工作。
  2.指揮火警之刑事偵查工作。
  3.火警現場之其他偵防工作。

第4點


  火場指揮官得穿戴指揮臂章、背心或其他識別方式。

第5點


  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一)消防機關接獲火警報案派遣人車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火指揮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研判災情危害程度,即時通報大(中)隊長、消防局局長到場指揮。
  (二)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副總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總指揮官及副總指揮官未達火場時,救火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救火指揮官未到達火場前,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暫代各項指揮任務。
  (三)各級指揮官完成指揮權轉移,接掌指揮權後,應以無線電宣告周知現場人員並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四)警戒、偵查指揮官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由警察局自行訂定之。
  (五)第一款所稱災情危害程度之研判,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研訂具體情況,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109年3月30日修正前條文--


  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一)消防機關接獲火警報案派遣人車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火指揮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研判災情危害程度,即時通報大(中)隊長、消防局局長到場指揮。
  (二)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副總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總指揮官及副總指揮官未達火場時,救火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救火指揮官未到達火場前,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暫代各項指揮任務,各級指揮官陸續到達火場後,指揮權隨即逐級轉移。
  (三)警戒、偵查指揮官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由警察局自行訂定之。
  (四)第一款所稱災情危害程度之研判,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研訂具體情況,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第6點


  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幕僚群:
  (一)火場指揮中心: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行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三)幕僚群:以四人以上為原則,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必要時,得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若未達四人時,應視現場救災實際需要,指派幕僚人員任務。
  1.安全幕僚:
  (1)監視現場危害狀況(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性化學品等),執行火場安全管制機制,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之風險評估,適時向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2)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2.情報幕僚:
  (1)蒐集火場資訊,包括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建築物資訊(含消防設備)、火點位置及延燒範圍等。
  (2)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災害損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3.水源幕僚:
  (1)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天然水源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2)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4.傳令幕僚:
  (1)負責指揮官與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遞。
  (2)負責與指揮中心及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訂定隊員、帶隊官及指揮官等三層火場安全管理機制,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

   --109年3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幕僚群:
  (一)火場指揮中心: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行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三)幕僚群:以四人以上為原則,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必要時,得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若未達四人時,應視現場救災實際需要,指派幕僚人員任務。
  1.安全幕僚:
  (1)監視現場危害狀況(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性化學品等),執行火場安全管制機制,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之風險評估,適時向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2)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2.情報幕僚:
  (1)蒐集火場資訊,包括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建築物資訊(含消防設備)、火點位置及延燒範圍等。
  (2)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災害損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3.水源幕僚:
  (1)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天然水源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2)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4.傳令幕僚:
  (1)負責指揮官與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遞。
  (2)負責與指揮中心及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訂定火場安全管制機制,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

   --108年6月18日修正前條文--


  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幕僚群:
  (一)火場指揮中心: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行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三)幕僚群: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必要時,得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
  1.安全幕僚:監視現場危害狀況(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性化學品等),執行火場安全管制機制,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之風險評估,適時向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2.作戰幕僚: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3.水源幕僚: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天然水源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4.通訊幕僚:負責指揮官與指揮中心、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遞。
  5.後勤幕僚: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6.聯絡幕僚:負責與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7.新聞幕僚: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災害損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訂定火場安全管制機制,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

第7點


  火災搶救作業要領: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料:
  1.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2.甲、乙種搶救圖(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搶救圖:針對轄內搶救不易場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主),以會審、勘之消防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消防安全設備、位置、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資訊)。
  3.搶救不易對象搶救部署計畫圖。
  4.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相關危害性化學品搶救資料。
  5.建置轄內備有重機械場所(如堆高機、挖土機、吊車等)清冊。
  (二)受理報案:
  1.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或分、小隊值班人員)受理火警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情資、人員受困情形並立即派遣救災人、車出動及通報義消、友軍(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
  2.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
  3.出動時間:
  (1)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八○秒內,夜間一二○秒內為原則。但消防機關因出勤動線及出勤整備,認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者,得自訂出動時間。
  (2)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出動派遣:
  1.車輛派遣:除特種車(如雲梯車、化學車等)依狀況需要派遣外,車輛派遣應以「車組」作戰為原則,忌用「車海」戰術。
  『註:「車組」係以兩輛消防車組成具獨立救災作戰之基本單位,一為攻擊車、另一為水源車,一般常見的車組為水箱車加水箱車、水箱車加水庫車、雲梯車加水箱(庫)車、化學車加水箱(庫)車等。』
  2.人員派遣: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並配合每一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二線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3.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地址登錄資料、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及其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等資料出動。
  (四)出動途中處置:
  1.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立即回報指揮中心,並進一步了解指揮中心蒐集之現場情資。
  2.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電或資通訊系統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搶救作業。
  (五)抵達火場處置:
  1.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立即瞭解火場現況(建築物樓層、構造、面積、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等),並回報指揮中心。
  2.請求支援: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規劃、部署現有人、車、裝備等救災戰力,如有不足,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3.指揮權轉移:若火勢擴大,火災等級升高,指揮層級亦相對提高,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指揮官報告人、車、裝備部署狀況、人命受困與搜救情形、火災現況與分析火勢可能發展情形,以及搶救重點注意事項等火場狀況資訊,並接受新任務派遣,以完成指揮權轉移手續。
  4.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高空作業車使用。
  5.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但避免「水源共撞」(注意是否同一管路及管徑大小),另充分利用大樓採水口、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6.水線部署:以爭取佈線時間及人力為原則。
  (1)室內佈線:沿室內樓梯部署水線之方式,適用較低樓層。
  (2)室外佈線:利用雲梯車、雙(三)節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帶等方式部署水線,適用較高樓層。
  (3)佈線時應善用三(分)叉接頭,以節省佈線時間及人力。
  (4)救火指揮官須判斷各水線部署之優先順序,決定水線部署之數量及位置。
  7.人命搜救:自受理報案開始即應以人命搜救為最優先考量。抵達火場後,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水源部署應掩護搜救任務之進行。
  (2)搜救小組應以兩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救目標,樓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梯間等,應列為搜救重點。
  (3)由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應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氣瓶壓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層,以防止民眾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實施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情況緊急時得採用各式交通工具)儘速送往醫療機構急救。
  8.侷限火勢:無法立即撲滅火勢,先將火勢侷限,防止火勢擴大。
  9.周界防護:對有延燒可能之附近建築物,部署水線進行防護。
  10.滅火攻擊:消防能量具有優勢時,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
  11.破壞作業:
  (1)破壞前應有「測溫」動作,並注意內部悶燒狀況,以免因破壞行動使火勢擴大或引發閃(爆)燃之虞。
  (2)擊破玻璃應立於上風處,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免被玻璃碎片所傷。
  (3)可用堆高機、乙炔氧熔斷器、斧頭、橇棒或切斷器等切割、破壞鐵捲門、門鎖、門閂等。
  12.通風排煙作業:
  (1)採取適當的通風排煙作業(垂直、水平、機械、水力等),可使受困災民呼吸引進的冷空氣,改善救災人員視線,有利人命救助,且可縮短滅火時間。
  (2)執行通風排煙作業前,應有水線待命掩護,並注意避開從開口冒出的熱氣、煙霧或火流。
  (3)適當的在建築物頂端開口通風排煙,可藉煙囪效應直接將熱氣、煙霧及火流向上排解出去,有助於侷限火勢。
  13.飛火警戒:對火場下風處應派員警戒,以防止飛火造成火勢延燒。
  14.殘火處理:火勢撲滅後,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降溫以免復燃。
  15.人員裝備清點:火勢完全熄滅後,指揮官應指示所有參與救災單位清點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經清點無誤後始下令返隊,並回報指揮中心。
  (六)其他: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集合住宅或其他特種火災(化學災害、隧道、航空器、船舶、山林、地震等),另須針對其專有特性,預擬各項搶救應變指南,實施消防戰術推演、加強救災人員訓練。

   --109年3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火災搶救作業要領: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料:
  1.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2.甲、乙種搶救圖(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搶救圖:針對轄內搶救不易場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主),以會審、勘之消防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消防安全設備、位置、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資訊)。
  3.搶救不易對象搶救部署計畫圖。
  4.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相關危害性化學品搶救資料。
  5.建置轄內備有重機械場所(如堆高機、挖土機、吊車等)清冊。
  (二)受理報案:
  1.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或分、小隊值班人員)受理火警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情資、並立即派遣救災人、車出動及通報義消、友軍(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
  2.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
  3.出動時間(1)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八○秒內,夜間一二○秒內為原則。但消防機關因出勤動線及出勤整備,認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者,得自訂出動時間。
  (2)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出動派遣:
  1.車輛派遣:除特種車(如雲梯車、化學車等)依狀況需要派遣外,車輛派遣應以「車組」作戰為原則,忌用「車海」戰術。
  『註:「車組」係以兩輛消防車組成具獨立救災作戰之基本單位,一為攻擊車、另一為水源車,一般常見的車組為水箱車加水箱車、水箱車加水庫車、雲梯車加水箱(庫)車、化學車加水箱(庫)車等。』
  2.人員派遣: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並配合每一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二線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3.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地址登錄資料、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及其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等資料出動。
  (四)出動途中處置:
  1.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立即回報指揮中心,並進一步了解指揮中心蒐集之現場情資。
  2.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電或資通訊系統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搶救作業。
  (五)抵達火場處置:
  1.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立即瞭解火場現況(建築物樓層、構造、面積、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等),並回報指揮中心。
  2.請求支援: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規劃、部署現有人、車、裝備等救災戰力,如有不足,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3.指揮權轉移:若火勢擴大,火災等級升高,指揮層級亦相對提高,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指揮官報告人、車、裝備部署狀況、人命受困與搜救情形、火災現況與分析火勢可能發展情形,以及搶救重點注意事項等火場狀況資訊,並接受新任務派遣,以完成指揮權轉移手續。
  4.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高空作業車使用。
  5.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但避免「水源共撞」(注意是否同一管路及管徑大小),另充分利用大樓採水口、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6.水線部署:以爭取佈線時間及人力為原則。
  (1)室內佈線:沿室內樓梯部署水線之方式,適用較低樓層。
  (2)室外佈線:利用雲梯車、雙(三)節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帶等方式部署水線,適用較高樓層。
  (3)佈線時應善用三(分)叉接頭,以節省佈線時間及人力。
  7.人命搜救:抵達火場後,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水源部署應掩護搜救任務之進行。
  (2)搜救小組應以兩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救目標,樓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梯間等,應列為搜救重點。
  (3)由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應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氣瓶壓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層,以防止民眾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實施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情況緊急時得採用各式交通工具)儘速送往醫療機構急救。
  8.侷限火勢:無法立即撲滅火勢,先將火勢侷限,防止火勢擴大。
  9.周界防護:對有延燒可能之附近建築物,部署水線進行防護。
  10.滅火攻擊:消防能量具有優勢時,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
  11.破壞作業:
  (1)破壞前應有「測溫」動作,並注意內部悶燒狀況,以免因破壞行動使火勢擴大或引發閃(爆)燃之虞。
  (2)擊破玻璃應立於上風處,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免被玻璃碎片所傷。
  (3)可用堆高機、乙炔氧熔斷器、斧頭、橇棒或切斷器等切割、破壞鐵捲門、門鎖、門閂等。
  12.通風排煙作業:
  (1)採取適當的通風排煙作業(垂直、水平、機械、水力等),可使受困災民呼吸引進的冷空氣,改善救災人員視線,有利人命救助,且可縮短滅火時間。
  (2)執行通風排煙作業前,應有水線待命掩護,並注意避開從開口冒出的熱氣、煙霧或火流。
  (3)適當的在建築物頂端開口通風排煙,可藉煙囪效應直接將熱氣、煙霧及火流向上排解出去,有助於侷限火勢。
  13.飛火警戒:對火場下風處應派員警戒,以防止飛火造成火勢延燒。
  14.殘火處理:火勢撲滅後,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降溫以免復燃。
  15.人員裝備清點:火勢完全熄滅後,指揮官應指示所有參與救災單位清點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經清點無誤後始下令返隊,並回報指揮中心。
  (六)其他: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集合住宅或其他特種火災(化學災害、隧道、航空器、船舶、山林、地震等),另須針對其專有特性,預擬各項搶救應變指南,實施消防戰術推演、加強救災人員訓練。

第8點


  通訊聯絡:
  (一)無線電通訊代號:消防機關應以簡單、明瞭、易記為原則,訂定無線電通訊代號,俾利火場指揮官命令及指揮中心之指揮傳遞,並有助各作戰車組彼此間之通訊聯繫。
  (二)消防車無線電代號編列原則:

第9點


  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或案例教育資料:
  (一)轄內火災災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一),並邀集參與救災單位召開會議,就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處置及指揮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及參與救災人員獎懲依據;前揭會議主席應由火災實際到場指揮官上一層級職務人員擔任;如該場火災由消防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則由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
  1.死亡二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房屋延燒十戶(間)以上或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且未於報案後三十分鐘內撲滅者。
  3.影響社會治安。
  4.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者。
  (二)轄內救災人員傷亡或救災車輛發生事故,應召開會議檢討優劣;另製作案例教育(格式如附件二)函發或宣達所屬。
  (三)火災搶救報告書(含會議紀錄)或案例教育應於案發後三週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但個別案件經內政部消防署通知者,應於二週內函報。

   --109年3月30日修正前條文--


  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或案例教育資料:
  (一)轄內火災災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一),並邀集參與救災單位召開會議,就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處置及指揮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及參與救災人員獎懲依據;前揭會議主席應由火災實際到場指揮官上一層級職務人員擔任;如該場火災由消防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則由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
  1.死亡兩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房屋延燒十戶(間)以上或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且未於報案後三十分鐘內撲滅者。
  3.影響社會治安。
  4.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者。
  (二)轄內救災人員傷亡或救災車輛發生事故,應召開會議檢討優劣;另製作案例教育(格式如附件二、三)函發或宣達所屬。
  (三)火災搶救報告書(含會議紀錄)或案例教育應於案發後二週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

   --108年6月18日修正前條文--


  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或案例教育資料:
  (一)轄內火災災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一),並邀集參與救災單位召開會議,就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處置及指揮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及參與救災人員獎懲依據;前揭會議主席應由火災實際到場指揮官上一層級職務人員擔任;如該場火災由消防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則由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
  1.死亡兩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房屋延燒十戶(間)以上或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
  3.影響社會治安。
  4.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者。
  (二)轄內救災人員傷亡或救災車輛發生事故,應召開會議檢討優劣;另製作案例教育(格式如附件二、三)函發或宣達所屬。
  (三)火災搶救報告書(含會議紀錄)或案例教育應於案發後二週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

第10點


  跨轄申請調度支援作業:
  各消防機關轄內發生災害,因消防、救災、救護人力、裝備、器材不足,不能及時有效搶救或控制時,或與他轄交界發生災害,因地理、環境、交通等因素,申請由鄰近消防機關支援搶救較為有利時,得依「各級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消防力調度支援作業要點」規定向鄰近各消防機關申請跨轄支援。

第11點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災害應變、災害善後權責分工原則,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單位(警察、衛生、社會、環保、工務局)及電力、自來水、瓦斯公司等事業單位,訂定該直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並得依所轄地區環境特性,補充加強相關措施。

第12點


  港務消防隊應依本作業要點,視實際需求及機關性質,訂定該港務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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