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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92.09.24【發布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092050216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檢修申報受理作業


  (一)受理方式
  受理申報之方式及地點,由各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
  (二)作業流程
  如附件一流程圖。
  (三)注意事項
  1受理申報時,應查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表等相關文件(管理權人如委託他人辦理申報時,應檢附委託書),並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如附件二)一式二份,蓋章受理後,一份自存,一份交付管理權人或受委託人。經查核申報資料不合規定者,應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補正或改善。
  2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營業)場所,應依實際用途辦理申報。
  3受理申報時,應一併查核前次檢修申報之日期,確認是否每半年辦理一次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每年辦理一次綜合檢查。
  4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消防安全檢查符合規定之合法場所,自取得使用執照或合法證明文件日期起計算,免辦理當次每半年應檢查項目。
  5受理申報情形應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公務統計報表」(如附件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彙整統計。

第2點 複查作業


  (一)對象
  1各消防機關對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應建立列管清冊,並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訂定年度複查計畫,每月依預定時程表複查,對於未依規定檢修、申報及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之場所應優先排定複查。
  2對於每年六月前僅辦理檢修,無須辦理申報之甲類以外場所,亦應列入複查對象。
  (二)次數
  1確認性複查:對轄內消防安全設備應檢修申報之場所,於每年七月至八月及一月至二月各複查乙次,查核是否依法檢修或申報。
  2專業性複查:對轄內消防安全設備應檢修申報之甲類場所每年至少複查一次以上,甲類以外場所每二年至少複查一次以上,查核消防專技人員是否落實檢修,及消防安全設備是否維持正常功能使用狀態。
  (三)人力:由各消防機關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派員複查。
  (四)複查方式及項目
  進行複查作業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辦理。
  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試等方式,執行下列事項,以瞭解消防設備師(士)有無不實檢修情事,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複查結果列入管制。
  1依「檢修申報複查查詢事項」(如附件四),詢問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辦理檢修申報之過程,及其所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執行情形。
  2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視轄區狀況,進行重點抽測,其必要抽測項目如下:
  (1)滅火器:蓄壓式滅火器之壓力表(每層至少抽查二支以上)。
  (2)室內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內消防栓箱進行放水試驗。
  (3)室外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外消防栓進行放水試驗。
  (4)自動撒水設備:屬密閉式撒水設備者,於一處末端查驗閥進行測試;屬開放式撒水設備者,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5)水霧滅火設備: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6)泡沫滅火設備:選擇一區進行放水試驗,必要時得測試檢修時泡沫原液之發泡倍率及還原時間。
  (7)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火警受信總機進行測試,於一處測試警鈴音響音壓及用加煙(或加熱)試驗器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試驗(每層至少測試一個)。
  (8)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進行測試,並用加瓦斯試驗器測試檢知器三個以上。
  (9)緊急廣播設備:使用噪音計對每一層樓之一處揚聲器進行音壓測試。
  (10)排煙設備:使用風速計於最高樓層及最低樓層之機械排煙進行測試。
  3複查後應將所進行測試之項目、地點等詳載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如無法依前項項目進行測試時,應於備註欄載明原因。
  (五)結果處置
  1發現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辦理檢修或申報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2消防安全設備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3消防設備師(士)有不實檢修之情事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逕行舉發;另發現未由具消防設備師(士)資格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逕行舉發。
  4複查後應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併同檢修申報相關書、表妥為保存歸檔。
  (六)注意事項
  1執行專業性複查,應排定複查時間,並事先通知管理權人(得同時通知負責檢修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到場並攜帶檢修器材會同測試)派員配合複查。
  2執行複查以在日出後,日沒前為原則。但受檢對象於夜間營業或經其同意者,不在此限。
  3服裝整齊,並佩戴證件。
  4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法律糾紛。
  5儘量避免影響該場所之工作或營業,如需拆開或移動設備時,應請管理權人派員配合。
  6特殊設施場所,應請管理權人派相關技術人員配合。
  7複查結果應記載於複查紀錄表,其不符合規定者,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依規定程序處理。
  8消防機關應隨時督導複查工作。

第3點 宣導工作


  (一)檢修申報制度宣導資料,應送至各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
  (二)說明檢修申報之程序、期限,其採郵寄申報者,應以雙掛號寄至當地消防機關。
  (三)建請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時,應派員會同檢查。
  (四)利用當地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等大眾傳播媒體,播放宣導短片及刊登宣導資料。

第4點 督導考核


  (一)消防機關應訂定檢修申報督導計畫並加強實施督導。
  (二)本署對消防機關執行檢修申報之情形進行定期、不定期評比考核,成績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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