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1.03.17【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內政部(86)台內消字第86807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8876116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30090287號令修正發布第3、5、6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50820054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增訂第6-1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3082365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所附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
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s台內消字第1040824244號令修正發布第5、6條條文;增訂第7-1條條文【原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60822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7082279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
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8082194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二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1082110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件二
﹝1﹞ 消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之服制依本準則之規定。
﹝1﹞ 本準則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之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組織編訓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之人員。
﹝1﹞ 消防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工作服及便服等四種。
﹝2﹞ 前項工作服分為消防工作服、救護工作服、搜救(救助)工作服及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四種。
﹝1﹞ 禮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二、參加本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時。
三、正式訪問時。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時。
﹝1﹞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四)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穿著時機,依各級消防機關之規定。
﹝2﹞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勤務,除防災宣導及值班勤務外,得由各級消防機關指定穿著其他消防制服,於實施前應先公告並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備案。
﹝3﹞ 依前二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但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夾克。
﹝4﹞ 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
﹝1﹞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依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如附件一)、消防人員配階表(如附件二)及義勇消防人員階級識別表(如附件三)規定。但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式樣,由各級消防機關自訂。
﹝2﹞ 前項消防制服及標誌,由各級消防機關統籌辦理。
﹝3﹞ 消防制服之經費編列基準及製發使用年限,依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四)及義勇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五)規定。
﹝1﹞ 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授階層級,依所任職務之配階,分別規定如下:
一、本署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階。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1﹞ 消防制服換季時間,由本署規定之。但各級消防機關得依地區氣候特性另定之。
﹝1﹞ 消防人員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換穿春季制服日,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規定辦理。但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執行救護勤務者,上衣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規定穿著消防工作服上衣。
﹝2﹞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辦理。
﹝1﹞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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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條文:::
﹝1﹞ 消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之服制依本準則之規定。
﹝1﹞ 本準則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之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組織編訓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之人員。
﹝1﹞ 消防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工作服及便服等四種。
﹝2﹞ 前項工作服分為消防工作服、救護工作服及搜救(救助)工作服三種。
﹝1﹞ 禮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二、參加本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時。
三、正式訪問時。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時。
﹝1﹞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備勤救災、水源調查、搶救演練、裝備器材維護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2﹞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但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夾克。
﹝3﹞ 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
﹝1﹞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依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如附件一)、消防人員配階表(如附件二)及義勇消防人員階級識別表(如附件三)規定。
﹝2﹞ 前項消防制服及標誌,由各級消防機關統籌辦理。
﹝3﹞ 消防制服之經費編列基準及製發使用年限,依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四)及義勇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五)規定。
﹝1﹞ 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授階層級,依所任職務之配階,分別規定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階。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1﹞ 消防制服換季時間,由本署規定之。
﹝1﹞ 消防人員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換穿春季制服日,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規定辦理。但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執行救護勤務者,上衣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規定穿著消防工作服上衣。
﹝2﹞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辦理。
﹝1﹞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消防服制準則
【發布日期】111.03.1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二、參加本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時。
三、正式訪問時。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時。
第5條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四)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穿著時機,依各級消防機關之規定。
第6條
第7條
一、本署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階。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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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二、參加本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時。
三、正式訪問時。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時。
第5條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備勤救災、水源調查、搶救演練、裝備器材維護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第6-1條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階。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第7條
第7-1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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