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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89.04.17【發布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89)署巡岸字第8900382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點
為健全海岸巡防勤務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巡防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
巡防勤務機構權責區分如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巡防勤務政策策訂機構。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為巡防勤務計畫策訂、督導機構。所屬各隊為巡防勤務規劃、督導機構。所屬艦、船、艇為巡防勤務執行機構。
本署海岸巡防總局為巡防勤務計畫策訂、督導機構。
所屬地區巡防局、各大隊為巡防勤務實施規定策訂、督導機構。所屬岸巡總隊、巡防指揮部、機動查緝隊、馬祖大隊為巡防勤務作業規定訂、督導機構。
所屬岸巡(安檢)大隊為巡防勤務規劃、督導機構。所屬岸巡(安檢)中隊以下單位為巡防勤務執行機構。
本署所屬各巡防勤務機構執行巡防勤務時,應瞭解彼此特性、綿密聯繫及相互支援巡邏查緝,以發揮整體巡防功能。
前項各巡防勤務機構應明定巡防機構間之協調及支援關係。
巡防勤務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巡防勤務執行機構設置值勤臺,由執勤人員值守之,以執行通訊、聯絡、傳達命令、通報、報告及處置緊急情況等勤務為主。
(二)備勤:各級巡防勤務機構,應保留適當人員,在勤務單位內整裝待命,由幹部編組指揮運用,因應突發事件之機動支援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三)守望:於劃定勤務之區域,由執勤人員以目視或其他觀測器材,在指定位置執行監視、觀測、警戒、警衛、聯絡及管制等勤務。
(四)巡邏:於管轄區內,由執勤人員循指定巡邏區(線),依法執行檢查、取締、盤查、緊追、驅離及其他一般巡防勤務。
(五)檢查:
1.一般檢查: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依法實施檢查。
2.安全檢查: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3.路上檢查:巡防勤務機構人員為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有事實足認該地點經常有犯罪或非法入出境者出現、為逮捕人犯或有緊急情況時,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由執勤人員對過往之人員與車輛,執行攔阻、詢問、核對身分、非強制性之檢查及放行。
4.登臨檢查: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認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影響安全之虞時,依法實施登臨檢查。
(五)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事項之勤務。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本署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訂定之。
服勤人員勤務每日八小時,每週、每月以法定工作時數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要酌量延長之。
服勤人員每月休假,依法定休假日數,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需要在勤務單位待命服勤。
前二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應酌予補假。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三班服勤四小時、休息八小時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深夜勤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但有特殊任務者,得變更之。
巡防勤務規劃機構對執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分配表,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藉以調節精神及體力。
(四)應酌留相當備勤人員,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及機動支援。
(五)每人須有接受在職及專業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替換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勤務執行機構應依轄區狀況、勤務特性、種類、方式及實際需要,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
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而變更平時勤務編配時,服勤人員應依規定執行。
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負責其轄區勤務之統合、指揮、管制;並對狀況指導、處理、管制及陳報。
轄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案件時,得洽請有關單位協助之。
前項事件涉及二機構以上權責時,由共同之上級勤務指揮中心指揮、管制。
巡防勤務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
前項裝備機具配備基準,由本署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分別定之。
巡防勤務執行前,應實施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下:基層勤前教育:以巡防艦、船、艇及中隊以下單位實施。
(一)聯合勤前教育:以隊及大隊為實施單位。
(二)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勤前教育施教重點: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並實施通連測試。
(二)提示情資、任務及安全事項。
(三)勤務研討、勤教驗證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勤前教育應於勤務前為之,各巡防勤務機構得依實際情形及勤務性質,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巡防勤務機構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重要節日、特定時段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應擬定勤務計畫,所屬各地區巡防局應擬定勤務實施規定,所屬各岸巡總隊、巡防指揮部及馬祖大隊應擬定勤務作業規定,陳報其上級巡防機構核准後實施。
海岸巡防勤務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89.04.17【發布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健全海岸巡防勤務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巡防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
第3點
巡防勤務機構權責區分如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巡防勤務政策策訂機構。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為巡防勤務計畫策訂、督導機構。所屬各隊為巡防勤務規劃、督導機構。所屬艦、船、艇為巡防勤務執行機構。
本署海岸巡防總局為巡防勤務計畫策訂、督導機構。
所屬地區巡防局、各大隊為巡防勤務實施規定策訂、督導機構。所屬岸巡總隊、巡防指揮部、機動查緝隊、馬祖大隊為巡防勤務作業規定訂、督導機構。
所屬岸巡(安檢)大隊為巡防勤務規劃、督導機構。所屬岸巡(安檢)中隊以下單位為巡防勤務執行機構。
第4點
本署所屬各巡防勤務機構執行巡防勤務時,應瞭解彼此特性、綿密聯繫及相互支援巡邏查緝,以發揮整體巡防功能。
前項各巡防勤務機構應明定巡防機構間之協調及支援關係。
第5點
巡防勤務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巡防勤務執行機構設置值勤臺,由執勤人員值守之,以執行通訊、聯絡、傳達命令、通報、報告及處置緊急情況等勤務為主。
(二)備勤:各級巡防勤務機構,應保留適當人員,在勤務單位內整裝待命,由幹部編組指揮運用,因應突發事件之機動支援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三)守望:於劃定勤務之區域,由執勤人員以目視或其他觀測器材,在指定位置執行監視、觀測、警戒、警衛、聯絡及管制等勤務。
(四)巡邏:於管轄區內,由執勤人員循指定巡邏區(線),依法執行檢查、取締、盤查、緊追、驅離及其他一般巡防勤務。
(五)檢查:
1.一般檢查: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依法實施檢查。
2.安全檢查: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3.路上檢查:巡防勤務機構人員為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有事實足認該地點經常有犯罪或非法入出境者出現、為逮捕人犯或有緊急情況時,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由執勤人員對過往之人員與車輛,執行攔阻、詢問、核對身分、非強制性之檢查及放行。
4.登臨檢查: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認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影響安全之虞時,依法實施登臨檢查。
(五)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事項之勤務。
第6點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本署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訂定之。
服勤人員勤務每日八小時,每週、每月以法定工作時數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要酌量延長之。
服勤人員每月休假,依法定休假日數,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需要在勤務單位待命服勤。
前二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應酌予補假。
第7點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三班服勤四小時、休息八小時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深夜勤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但有特殊任務者,得變更之。
第8點
巡防勤務規劃機構對執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分配表,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藉以調節精神及體力。
(四)應酌留相當備勤人員,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及機動支援。
(五)每人須有接受在職及專業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替換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第9點
勤務執行機構應依轄區狀況、勤務特性、種類、方式及實際需要,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
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而變更平時勤務編配時,服勤人員應依規定執行。
第10點
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負責其轄區勤務之統合、指揮、管制;並對狀況指導、處理、管制及陳報。
轄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案件時,得洽請有關單位協助之。
前項事件涉及二機構以上權責時,由共同之上級勤務指揮中心指揮、管制。
第11點
巡防勤務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
前項裝備機具配備基準,由本署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分別定之。
第12點
巡防勤務執行前,應實施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下:基層勤前教育:以巡防艦、船、艇及中隊以下單位實施。
(一)聯合勤前教育:以隊及大隊為實施單位。
(二)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第13點
勤前教育施教重點: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並實施通連測試。
(二)提示情資、任務及安全事項。
(三)勤務研討、勤教驗證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勤前教育應於勤務前為之,各巡防勤務機構得依實際情形及勤務性質,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第14點
巡防勤務機構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重要節日、特定時段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第15點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應擬定勤務計畫,所屬各地區巡防局應擬定勤務實施規定,所屬各岸巡總隊、巡防指揮部及馬祖大隊應擬定勤務作業規定,陳報其上級巡防機構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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