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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13.04.26【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1007750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113000421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港灣、潟湖。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域。
  四、從事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可能影響之海域。
  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

第3條


﹝1﹞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特性,辦理下列項目之海域環境水質監測作業:
  一、應監測項目:
  (一)海域水文:水溫。
  (二)海域水質:鹽度、氫離子濃度指數(pH)、溶氧量(DO)。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二、選擇監測項目:
  (一)海域水文:流速、流向、波高、波向、波浪週期。
  (二)海域水質:懸浮固體(SS)、水中光強度、葉綠素a、大腸桿菌群、重金屬、營養鹽(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氨氮、磷酸鹽、矽酸鹽、總磷)、生化需氧量、礦物性油脂、氰化物、酚類、揮發性有機物、農藥。
  (三)海域生物:浮游生物(動物性浮游生物及植物性浮游生物)、底棲生物。

第4條


﹝1﹞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視港區特性,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作業。
﹝2﹞港區水質檢測項目同前條規定;底泥檢測項目如下:
  一、應檢測項目:
  (一)重金屬。
  (二)有機化合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及塑化劑)。
  二、選擇檢測項目
  (一)農藥。
  (二)戴奧辛。
  (三)多氯聯苯。

第5條


﹝1﹞海域環境及港區水質監(檢)測頻率為每季一次,港區底泥檢測頻率為每年一次。但發生海洋污染緊急事件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緊急應變計畫辦理監(檢)測。
﹝2﹞港區水質連續三年檢測結果皆符合甲類海域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者,得調整其港區底泥檢測頻率為至少每五年一次。

第6條


﹝1﹞海域環境水質、生物與港區水質、底泥採樣、樣品保存及檢驗分析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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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海域環境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重要污染源流入點。
  三、港灣、潟湖。
  四、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域。
  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
第3條

﹝1﹞海域環境監測項目應依污染源類別或海域特性,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監測項目:
  (一)海域水文:流速、流向、水溫。
  (二)海域水質:鹽度、氫離子濃度指數(pH)、溶氧量(DO)、懸浮固體(SS)。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二、選擇監測項目:
  (一)海域水文:波高、波向、波浪週期。
  (二)海域水質:水中光強度、葉綠素a、大腸桿菌群、重金屬、營養鹽(硝酸鹽、亞硝酸鹽、氨氮、磷酸鹽、矽酸鹽)。
  (三)海域生物:浮游生物(動物性浮游生物與植物性浮游生物)、底棲生物。
第4條

﹝1﹞海域環境監測頻率以每季一次為原則。但發生海上重大污染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率辦理。
第5條

﹝1﹞海域環境水質與海域環境生物採樣、樣品保存及檢驗分析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
第6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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