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廢: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發布日期】103.04.25【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094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23027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增訂第6-1條條文;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1228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17665號令修正發布第2、3、6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1002627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1184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第2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貳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參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拾伍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參拾元。
第3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拾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第4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拾伍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5條
訴訟文書之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參佰伍拾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肆佰伍拾元;翻譯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陸佰伍拾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但法院無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者,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於法院。
--101年9月1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訴訟文書之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參佰伍拾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肆佰伍拾元,翻譯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陸佰伍拾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6條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壹佰元。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第6-1條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壹佰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貳拾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第7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第8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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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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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發布日期】103.04.25【發布機關】
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094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23027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增訂第6-1條條文;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1228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17665號令修正發布第2、3、6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10026274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1184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第2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貳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參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拾伍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參拾元。
第3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拾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第4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拾伍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5條
訴訟文書之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參佰伍拾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肆佰伍拾元;翻譯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陸佰伍拾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但法院無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者,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於法院。
--101年9月17日修正前條文--
訴訟文書之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參佰伍拾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肆佰伍拾元,翻譯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陸佰伍拾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6條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壹佰元。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第6-1條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壹佰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貳拾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第7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第8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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