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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發布日期】104.10.05【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刑一字第222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500053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名稱: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3001804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3003123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400269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及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參元,A4、B5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貳元。

第3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103年11月7日修正前條文--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台幣拾元。

第4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台幣拾伍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5條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法庭電子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台幣壹佰元。

第6條


  聲請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徵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徵收新臺幣參佰元。

第7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第8條


  義務辯護人、義務輔佐人影印、攝影、抄錄訴訟文書及請求交付光碟,免徵費用。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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