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3.07.04【發布機關】司法院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司法院(九二)院台廳刑一字第222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500053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3001804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1﹞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參元,A4、B5規格紙張每張徵收新台幣貳元。
﹝1﹞ 訴訟文書之攝影費每張徵收新台幣拾元。
﹝1﹞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台幣拾伍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1﹞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法庭電子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台幣壹佰元。
﹝1﹞ 聲請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徵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徵收新臺幣參佰元。
﹝1﹞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1﹞ 義務辯護人、義務輔佐人影印、攝影、抄錄訴訟文書及請求交付光碟,免徵費用。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2﹞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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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發布日期】103.07.04【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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