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3.06.16【發布機關】司法院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司法院(91)院台廳司四字第0648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0930025579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件一、二;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三字第1010022656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03001688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3.06.16【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第3條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第4條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