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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3.06.16【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司法院(91)院台廳司四字第0648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0930025579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件一、二;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三字第1010022656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03001688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第3條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第4條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

   --103年6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101年8月8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5條


  前條各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01年8月8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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