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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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2.10.17【發布機關】司法院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法官學院官院總字第10200020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司法院(102)院台廳司一字第1020023599號函核定
﹝1﹞ 本規程依法官學院(以下稱本學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 本學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1﹞ 院長綜理本學院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1﹞ 本學院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各組、室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其他組室事務。
﹝1﹞ 本學院年度研習計畫應報請司法院核定。
﹝1﹞ 主任秘書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公共關係與新聞發布。
六、院長交辦事項。
﹝1﹞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研習計畫規劃之擬議。
二、各項研習委員會會議之籌劃及執行。
三、研習課程之安排。
四、講座之延聘及聯絡。
五、講義之印發。
六、研習人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
七、研習資訊系統建檔。
八、研習成效之評估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1﹞ 學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習人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之彙辦。
二、研習人員報到、上課之勤惰考查及請假。
三、研習人員教室、寢室、餐桌、乘車之安排。
四、與各班次有關物品、車輛、食宿之採購申請。
五、研習人員生活服務、管理及獎懲處理。
六、研習人員體育、康樂。
七、研習人員各種集會及其他活動。
八、研習證書之核發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之上傳。
九、班務助理招募、管理。
十、其他有關學務事項。
﹝1﹞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合作。
二、研習、進修課程、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
三、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
四、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究、法官國外進修(含專題研究)、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轉介及認可事宜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1﹞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習人員膳宿。
二、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及稽催。
三、各項會議之籌劃及紀錄。
四、檔案管理。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
八、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維護。
九、出納。
十、財物購置、保管、發給。
十一、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
十二、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
十三、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
十四、印信典守。
十五、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1﹞ 人事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人事事項。
﹝1﹞ 主計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 組長、室主任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各組、室事務。
﹝1﹞ 各組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1﹞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支應。
﹝1﹞ 本學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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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102.10.17【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司法院(102)院台廳司一字第1020023599號函核定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一、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公共關係與新聞發布。
六、院長交辦事項。
第7條
一、年度研習計畫規劃之擬議。
二、各項研習委員會會議之籌劃及執行。
三、研習課程之安排。
四、講座之延聘及聯絡。
五、講義之印發。
六、研習人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
七、研習資訊系統建檔。
八、研習成效之評估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8條
一、研習人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之彙辦。
二、研習人員報到、上課之勤惰考查及請假。
三、研習人員教室、寢室、餐桌、乘車之安排。
四、與各班次有關物品、車輛、食宿之採購申請。
五、研習人員生活服務、管理及獎懲處理。
六、研習人員體育、康樂。
七、研習人員各種集會及其他活動。
八、研習證書之核發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之上傳。
九、班務助理招募、管理。
十、其他有關學務事項。
第9條
一、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合作。
二、研習、進修課程、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
三、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
四、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究、法官國外進修(含專題研究)、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轉介及認可事宜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10條
一、研習人員膳宿。
二、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及稽催。
三、各項會議之籌劃及紀錄。
四、檔案管理。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
八、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維護。
九、出納。
十、財物購置、保管、發給。
十一、環境衛生整潔及消防。
十二、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
十三、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
十四、印信典守。
十五、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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