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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發布日期】99.12.31【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9090446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刑罰執行業務,特設各監獄。

第2條


﹝1﹞法務部矯正署得視監獄之容額、教化處遇或安全管理上需要,擬訂分類基準。

第3條


﹝1﹞監獄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刑人之教化。
  三、受刑人之作業。
  四、受刑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刑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刑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監獄管理事項。

第4條


﹝1﹞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2﹞前項但書規定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3﹞外役監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5條


﹝1﹞監獄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6條


﹝1﹞監獄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7條


﹝1﹞監獄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2﹞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8條


﹝1﹞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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