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4.03.10【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508053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404503790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證書費。
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業執照費。
三、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審查費。
第3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書費、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正本者,應檢附證書或執業執照原本,並繳納每張正本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4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104年3月1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4年3月1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
簡讀版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4.03.10【發布機關】
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508053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404503790號令修正發布第
4、
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
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證書費。
二、本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業執照費。
三、本法第
十二條第三項之審查費。
第3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書費、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正本者,應檢附證書或執業執照原本,並繳納每張正本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4條
--104年3月10日修正前條文--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4年3月10日修正前條文--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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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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