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0.07.30【發布機關】交通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交通部(90)交路字第000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3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708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及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安全帶,係指國家標準(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
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汽車駕駛人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孕婦及搭配使用安全椅之幼童,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
車輛在發生意外事故後,應檢查或更換安全帶,確保安全帶之操作正常。
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為配合前條安全帶實施日期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
為維護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汽車駕駛人及其前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其村里民在駕駛汽車及乘坐汽車前座時,均應繫妥安全帶。
廢: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發布日期】100.07.30【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安全帶,係指國家標準(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
第3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
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汽車駕駛人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96年8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孕婦及搭配使用安全椅之幼童,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
車輛在發生意外事故後,應檢查或更換安全帶,確保安全帶之操作正常。
第5條
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第6條
為配合前條安全帶實施日期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
第7條
為維護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汽車駕駛人及其前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第8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其村里民在駕駛汽車及乘坐汽車前座時,均應繫妥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