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91.07.10【發布機關】財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實施
﹝1﹞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1﹞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與主保險契約相同,其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9計算。
﹝1﹞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1﹞ 本附加條款應與主保險契約同時起保或退保,如在中途加保者,應按主保險契約所載期限計收保費,如在中途單獨退保或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不予退費。
﹝1﹞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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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附加條款(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
【發布日期】91.07.10【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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