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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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1.07.10【發布機關】財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實施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汽車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使用參與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之活動,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與主保險契約相同,其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2計算。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本附加條款之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費。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汽車保險附加條款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發布日期】91.07.10【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第2條
被保險汽車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使用參與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之活動,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3條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與主保險契約相同,其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2計算。
第4條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第5條
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本附加條款之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費。
第6條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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