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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95.09.01【發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47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Z號令發布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廢止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建置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之分級審查標準,以落實差異化管理目標,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


  主管機關得針對各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情形,依保險商品審查分級指標評分表(如附件一)予以計分,並依其每半年累計計分之排序,分別按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就其審查方式、送審數量及審查期限予以分級管理,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如附件二。

第3點


  有關第二點之累計計分於每半年重新核算並予排序,且依該排序作分級調整之依據。

第4點


  於各該累計計分期間內未有新保險商品送審之保險業,則評列為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之分級類別第二級。

第5點


  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每半年累計之計分予以排序,實施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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