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12.06.12【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318425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4186215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條文【原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2186509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計畫面積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六萬元。
三、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四、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一公頃以下者:新臺幣十八萬元。
五、計畫面積超過一公頃未滿十公頃者:另將超過一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九千六百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六、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六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1﹞ 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
﹝2﹞ 前項變更未增加計畫面積者,其審查費額不得超過原審查費額。
﹝1﹞ 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規劃面積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規劃面積二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者:另將超過二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六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三、規劃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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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標準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計畫面積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五萬元。
三、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八萬元。
四、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一公頃以下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計畫面積超過一公頃未滿十公頃者:另將超過一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八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六、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1﹞ 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
﹝2﹞ 前項變更未增加計畫面積者,其審查費額不得超過原審查費額。
﹝1﹞ 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規劃面積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規劃面積二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者:另將超過二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三、規劃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三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2.06.12【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計畫面積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六萬元。
三、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四、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一公頃以下者:新臺幣十八萬元。
五、計畫面積超過一公頃未滿十公頃者:另將超過一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九千六百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六、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六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第3條
第4條
一、規劃面積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規劃面積二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者:另將超過二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六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三、規劃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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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計畫面積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五萬元。
三、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八萬元。
四、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一公頃以下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計畫面積超過一公頃未滿十公頃者:另將超過一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八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六、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第3條
--104年7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一、規劃面積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規劃面積二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者:另將超過二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三、規劃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三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第5條(刪除)
--104年7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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