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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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3.11.11【發布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九)工程技字第八九0三0四二七號函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300434830號函發布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廢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加強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督導及考核,特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為協調及列管之範圍,並區分如下:
(一)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且經核示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案件。
(二)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並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案件。
(三)主辦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共建設計畫,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補助,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且經核示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案件。
(四)主辦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共建設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定,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案件。
(五)依促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之公共建設案件。
前點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報請行政院核定或自行核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
(一)主辦機關依第二點第一目或第三目辦理應報院核定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應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先期計畫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交由工程會列管。其有跨機關協調必要者,報由工程會協調之。
(二)主辦機關依第二點第二目、第四目或第五目辦理自行核定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由主辦機關自行協調及列管。自行協調有困難時,仍得報工程會協調之。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列管及資訊蒐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主辦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電腦作業方式提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調查表,並由工程會彙整。表格如附表一。
(二)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自該公共建設奉核示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起列管;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自提出申請日起列管;主辦機關應於每季結束次月五日內〈每年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一月五日前,以電腦作業方式提報進度季報表,由工程會列管或自行列管。表格如附表二
(三)主辦機關自行列管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主辦機關應每年彙整列管資料,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電腦作業方式提報進度年報彙整表,並由工程會彙整。表格如附表三
(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於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後解除列管。
(五)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於計畫調整或不再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時,應即報請列管機關調整或撤銷列管。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依第四點規定由工程會協調者,主辦機關宜於公告民間參與前報請工程會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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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協調及列管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93.11.11【發布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目的及依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加強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督導及考核,特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協調及列管範圍)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為協調及列管之範圍,並區分如下:
(一)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且經核示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案件。
(二)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並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案件。
(三)主辦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共建設計畫,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補助,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且經核示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案件。
(四)主辦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共建設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定,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案件。
(五)依促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之公共建設案件。
第3點(作業流程)
前點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報請行政院核定或自行核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
第4點(協調及列管分工)
(一)主辦機關依第二點第一目或第三目辦理應報院核定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應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先期計畫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交由工程會列管。其有跨機關協調必要者,報由工程會協調之。
(二)主辦機關依第二點第二目、第四目或第五目辦理自行核定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由主辦機關自行協調及列管。自行協調有困難時,仍得報工程會協調之。
第5點(資訊蒐集、列管之作業及時程)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列管及資訊蒐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主辦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電腦作業方式提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調查表,並由工程會彙整。表格如附表一。
(二)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自該公共建設奉核示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起列管;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自提出申請日起列管;主辦機關應於每季結束次月五日內〈每年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一月五日前,以電腦作業方式提報進度季報表,由工程會列管或自行列管。表格如附表二
(三)主辦機關自行列管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主辦機關應每年彙整列管資料,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電腦作業方式提報進度年報彙整表,並由工程會彙整。表格如附表三
(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於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後解除列管。
(五)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於計畫調整或不再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時,應即報請列管機關調整或撤銷列管。
第6點(協調作業)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依第四點規定由工程會協調者,主辦機關宜於公告民間參與前報請工程會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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