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02.04【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0629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溯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30870400號函修正第3、4、11點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870331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
為建立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加強權責機關相互聯繫及協調配合,有效處理民眾對於政府施政或民間重大投資、建設、公害糾紛、勞資爭議等所採取之阻撓、抗爭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處理民眾抗爭事件之權責機關:在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民眾抗爭事件,各權責機關應主動指導、協調、支援及處理,其分工如下:
(一)國營事業投資或工安事故所引起之抗爭事件:經濟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交通建設或事故所引起之抗爭事件:交通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公害糾紛所引起之環保抗爭事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勞資爭議所引起之勞工抗爭事件:勞動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其他重大抗爭事件:依事件性質或發生地,分別由各權責機關首長指定相關單位處理。
法務部應督導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民眾違法抗爭事件。
內政部應督導、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護受抗爭機關、人員安全,並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寧。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機關)及港務警察機關應協助處理所轄海域內發生之民眾抗爭事件
民眾抗爭事件涉及二以上權責機關時,應相互協調處理,並得成立聯合專案小組共同處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緊急重大、長期懸而未決或處理權責有爭議之民眾抗爭事件,得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解決。
民眾抗爭事件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時,由事件發生地之要地方政府主動協調處理,並得成立聯合專案小組,或報請上級機關協助解決。
各權責機關處理民眾抗爭事件,如需其他行政機關職務協助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其階段區分如下:
(一)事前階段:應著重於建立處理聯繫機制、加強溝通說明等先期整備工作,程序如下:
1.成立事件處理小組:結合相關單位共同編組,並實施狀況演練,遇有民眾抗爭活動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視事件發生狀況啟動運作。
2.建立聯繫對口管道:平時應建立相關單位緊急聯絡人員名冊及電話等資料,相互交換資訊,建立良好互動關係,提升聯繫效率。
3.蒐集反映預警情資:發掘民眾抗爭活動之預警資訊,研判分析如有發生之虞時,應及時通報因應。
4.積極進行政策宣導:舉辦公聽會、說明會,邀請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進行雙向溝通,解除民眾疑慮,減少抗爭事件。
5.了解問題主動溝通:對於抗爭訴求,應深入了解其問題癥結,並加強溝通協調。
(二)現場階段:抗爭活動發生時,應立即啟動應變機制、確實分工,有效處理,避免抗爭擴大或造成流血事件,程序如下:
1.成立指揮所:民眾抗爭發生時,權責機關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應視狀況立即召集相關單位人員成立指揮所,統一指揮處理抗爭事件。
2.加強安全維護:各權責機關應先行加強戒備防護,並視需要聯繫警察、消防機關派員到場警戒,維護現場執法人員、民眾及設施安全,防止爆發流血衝突。
3.主動接見處理: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出面接見抗爭、陳情民眾及相關人士,聽取抗爭事由,必要時指派專人調查處理。
4.加強通報聯繫:循通報系統將現場狀況、處置措施等情形通報各相關機關。
5.密切檢警聯繫:民眾抗爭活動有演變為暴力、妨害交通、自由等違法行為之虞時,各權責機關應協助蒐證,密切與檢警單位聯繫。
6.嚴正取締非法: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原則,蒐集相關事證,依法究辦。
(三)事後階段:對於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視需要適時發布新聞,以公布真相,檢討事件成因及持續因應作為,程序如下:
1.適時發布新聞:
(1)指定統一對外說明窗口,以避免因不同說法造成外界誤解。
(2)對於媒體不實報導,扭曲事實真相者,應即要求更正。
(3)對於媒體正面報導或輿情反映,應虛心納入檢討依據。
2.適時召開檢討會議:
(1)邀集相關單位對事件處理過程、相關優缺點、實際成效等事項,逐一確實檢討策進相關作為。
(2)依據檢討策進作為修正狀況演練程序,避免重蹈覆轍,以增進處理效能。
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其階段區分如下:
(一)事前階段:應著重於建立處理聯繫機制、加強溝通說明等先期整備工作,程序如下:
1成立事件處理小組:結合相關單位共同編組,並實施狀況濱練,遇有民眾抗爭活動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視事件發生狀況啟動運作。
2建立聯繫對口管道:平時應建立相關單位緊急聯絡人員名冊及電話等資料,相互交換資訊,建立良好互動關係,提升聯繫效率。
3蒐集反映預警情資:發掘民眾抗爭活動之預警資訊,研判分析如有發生之虞時,應及時通報因應。
4積極進行政策宣導:舉辦公聽會、說明會,邀請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進行雙向溝通,解除民眾疑慮,減少抗爭事件。
5主動溝通化解歧見:對於抗爭為首人士,應深入瞭解其意圖傾向及問題癥結,予以個別訪談溝通,促其取消抗爭活動。
(二)現場階段:抗爭活動發生時,應立即啟動應變機制、確實分工,有效處理,避免抗爭擴大或造成流血事件,程序如下:
1成立指揮所:民眾抗爭發生時,權責機關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應視狀況立即召集相關單位人員成立指揮所,統一指揮處理抗爭事件。
2加強安全維護:各權責機關應先行加強戒備防護,並視需要聯繫警察、消防機關派員到場警戒,維護現場執法人員、民眾及設施安全,防止爆發流血衝突。
3主動接見處理: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出面接見抗爭、陳情民眾及相關人士,聽取抗爭事由,必要時指派專人調查處理。
4加強通報聯繫:循通報系統將現場狀況、處置措施等情形通報各相關機關。
5密切檢警聯繫:民眾抗爭活動有演變為暴力、妨害交通、自由等違法行為之虞時,各權責機關應協助蒐證,密切與檢警單位聯繫。
6嚴正取締非法: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原則,蒐集相關事證,依法究辦。
(三)事後階段:對於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視需要適時發布新聞,以公布真相,檢討事件成因及持續因應作為,程序如下:
1適時發布新聞:
(1)指定統一對外說明窗口,以避免因不同說法造成外界誤解。
(2)對於媒體不實報導,扭曲事實真相者,應即要求更正。
(3)對於媒體正面報導或輿情反映,應虛心納入檢討依據。
2適時召開檢討會議:
(1)邀集相關單位對事件處理過程、相關優缺點、實際成效等事項,逐一確實檢討策進相關作為。
(2)依據檢討策進作為修正狀況演練程序,避免重蹈覆轍,以增進處理效能。
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10.02.0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建立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加強權責機關相互聯繫及協調配合,有效處理民眾對於政府施政或民間重大投資、建設、公害糾紛、勞資爭議等所採取之阻撓、抗爭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處理民眾抗爭事件之權責機關:在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點
民眾抗爭事件,各權責機關應主動指導、協調、支援及處理,其分工如下:
(一)國營事業投資或工安事故所引起之抗爭事件:經濟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交通建設或事故所引起之抗爭事件:交通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公害糾紛所引起之環保抗爭事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勞資爭議所引起之勞工抗爭事件:勞動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其他重大抗爭事件:依事件性質或發生地,分別由各權責機關首長指定相關單位處理。
第4點
法務部應督導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民眾違法抗爭事件。
--110年2月4日修正前條文--
第5點
內政部應督導、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護受抗爭機關、人員安全,並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寧。
第6點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機關)及港務警察機關應協助處理所轄海域內發生之民眾抗爭事件
--110年2月4日修正前條文--
第7點
民眾抗爭事件涉及二以上權責機關時,應相互協調處理,並得成立聯合專案小組共同處理。
第8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緊急重大、長期懸而未決或處理權責有爭議之民眾抗爭事件,得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解決。
第9點
民眾抗爭事件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時,由事件發生地之要地方政府主動協調處理,並得成立聯合專案小組,或報請上級機關協助解決。
第10點
各權責機關處理民眾抗爭事件,如需其他行政機關職務協助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點
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其階段區分如下:
(一)事前階段:應著重於建立處理聯繫機制、加強溝通說明等先期整備工作,程序如下:
1.成立事件處理小組:結合相關單位共同編組,並實施狀況演練,遇有民眾抗爭活動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視事件發生狀況啟動運作。
2.建立聯繫對口管道:平時應建立相關單位緊急聯絡人員名冊及電話等資料,相互交換資訊,建立良好互動關係,提升聯繫效率。
3.蒐集反映預警情資:發掘民眾抗爭活動之預警資訊,研判分析如有發生之虞時,應及時通報因應。
4.積極進行政策宣導:舉辦公聽會、說明會,邀請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進行雙向溝通,解除民眾疑慮,減少抗爭事件。
5.了解問題主動溝通:對於抗爭訴求,應深入了解其問題癥結,並加強溝通協調。
(二)現場階段:抗爭活動發生時,應立即啟動應變機制、確實分工,有效處理,避免抗爭擴大或造成流血事件,程序如下:
1.成立指揮所:民眾抗爭發生時,權責機關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應視狀況立即召集相關單位人員成立指揮所,統一指揮處理抗爭事件。
2.加強安全維護:各權責機關應先行加強戒備防護,並視需要聯繫警察、消防機關派員到場警戒,維護現場執法人員、民眾及設施安全,防止爆發流血衝突。
3.主動接見處理: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出面接見抗爭、陳情民眾及相關人士,聽取抗爭事由,必要時指派專人調查處理。
4.加強通報聯繫:循通報系統將現場狀況、處置措施等情形通報各相關機關。
5.密切檢警聯繫:民眾抗爭活動有演變為暴力、妨害交通、自由等違法行為之虞時,各權責機關應協助蒐證,密切與檢警單位聯繫。
6.嚴正取締非法: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原則,蒐集相關事證,依法究辦。
(三)事後階段:對於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視需要適時發布新聞,以公布真相,檢討事件成因及持續因應作為,程序如下:
1.適時發布新聞:
(1)指定統一對外說明窗口,以避免因不同說法造成外界誤解。
(2)對於媒體不實報導,扭曲事實真相者,應即要求更正。
(3)對於媒體正面報導或輿情反映,應虛心納入檢討依據。
2.適時召開檢討會議:
(1)邀集相關單位對事件處理過程、相關優缺點、實際成效等事項,逐一確實檢討策進相關作為。
(2)依據檢討策進作為修正狀況演練程序,避免重蹈覆轍,以增進處理效能。
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其階段區分如下:
(一)事前階段:應著重於建立處理聯繫機制、加強溝通說明等先期整備工作,程序如下:
1成立事件處理小組:結合相關單位共同編組,並實施狀況濱練,遇有民眾抗爭活動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視事件發生狀況啟動運作。
2建立聯繫對口管道:平時應建立相關單位緊急聯絡人員名冊及電話等資料,相互交換資訊,建立良好互動關係,提升聯繫效率。
3蒐集反映預警情資:發掘民眾抗爭活動之預警資訊,研判分析如有發生之虞時,應及時通報因應。
4積極進行政策宣導:舉辦公聽會、說明會,邀請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進行雙向溝通,解除民眾疑慮,減少抗爭事件。
5主動溝通化解歧見:對於抗爭為首人士,應深入瞭解其意圖傾向及問題癥結,予以個別訪談溝通,促其取消抗爭活動。
(二)現場階段:抗爭活動發生時,應立即啟動應變機制、確實分工,有效處理,避免抗爭擴大或造成流血事件,程序如下:
1成立指揮所:民眾抗爭發生時,權責機關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應視狀況立即召集相關單位人員成立指揮所,統一指揮處理抗爭事件。
2加強安全維護:各權責機關應先行加強戒備防護,並視需要聯繫警察、消防機關派員到場警戒,維護現場執法人員、民眾及設施安全,防止爆發流血衝突。
3主動接見處理: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出面接見抗爭、陳情民眾及相關人士,聽取抗爭事由,必要時指派專人調查處理。
4加強通報聯繫:循通報系統將現場狀況、處置措施等情形通報各相關機關。
5密切檢警聯繫:民眾抗爭活動有演變為暴力、妨害交通、自由等違法行為之虞時,各權責機關應協助蒐證,密切與檢警單位聯繫。
6嚴正取締非法: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原則,蒐集相關事證,依法究辦。
(三)事後階段:對於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視需要適時發布新聞,以公布真相,檢討事件成因及持續因應作為,程序如下:
1適時發布新聞:
(1)指定統一對外說明窗口,以避免因不同說法造成外界誤解。
(2)對於媒體不實報導,扭曲事實真相者,應即要求更正。
(3)對於媒體正面報導或輿情反映,應虛心納入檢討依據。
2適時召開檢討會議:
(1)邀集相關單位對事件處理過程、相關優缺點、實際成效等事項,逐一確實檢討策進相關作為。
(2)依據檢討策進作為修正狀況演練程序,避免重蹈覆轍,以增進處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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