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13.05.06【發布機關】內政部、教育部
1‧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內政部(67)台內警字第819029號令、教育部(67)台高字第3150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80024號令、教育部(89)台高(一)字第890217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10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70870219號令、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70028200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030號令、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146012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4、6條條文【原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09392號令、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130031064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1﹞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與警政相關領域者,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1﹞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1﹞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國內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2﹞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相關甄選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組成進修甄審會辦理。
﹝3﹞ 依前項規定甄選錄取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1﹞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期間以二年為限。其在一年以內者,得予帶職帶薪;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
﹝2﹞ 國內進修帶職帶薪人員,寒暑假期間應返回原機關服務。
﹝1﹞ 保送進修之現職警察人員,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
二、連續任警察職務滿三年。
三、最近二年考績均在乙等以上。
四、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1﹞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以研習與警察業務有關之學科為限;其在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者,得請求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及格,並修畢應修學分及修業年限者,得依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1﹞ 現職警察人員經保送進修者,應覓具連帶保證人填具進修保證書,保證其進修期滿後,應在警察機關服務一定期間,其不履行服務之義務者,保證人應連帶負責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津。
﹝1﹞ 出國進修人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1﹞ 出國進修人員於到達進修國後,應按期向內政部警政署報告進修情形。
﹝1﹞ 進修人員應按期檢具成績單及研究心得報告,層報內政部警政署查考並作為人事參考資料,出國進修者並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出國進修。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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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分國內、國外兩種:
一、國內進修:係指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與警政有密切關係系科者而言。
二、國外進修:係指入國外大專校院進修與警政有密切關係系科者而言。
﹝1﹞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1﹞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2﹞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由內政部聘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組織甄選會甄選之。其甄選項目如下:
一、筆試:國文、進修國語文、專業科目(視進修科目而定)。
二、口試:常識、思想、語言。
﹝3﹞ 依前項規定甄選之合格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1﹞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期間以二年為限。其在一年以內者,得予帶職帶薪;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國內進修帶職帶薪人員,寒暑假期間應返回原機關服務。
﹝1﹞ 現職警察人員保送進修應具之條件如下:
一、年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國內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三年;出國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五年。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在二等以上。
四、國內進修者,須曾受警員以上養成教育;出國進修者,須曾受警官養成教育。
﹝1﹞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以研習與警察業務有關之學科為限;其在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者,得請求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及格,並修畢應修學分及修業年限者,得依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1﹞ 現職警察人員經保送進修者,應覓具妥保,保證其進修期滿後,應在警察機關服務一定期間,其不履行服務之義務者,保證人應連帶負責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津。
﹝1﹞ 出國進修人員必須思想忠貞,在國外不得有損害國家名譽,違背國家政策之言行。
﹝1﹞ 出國進修人員於到達進修國後,應按期向內政部警政署報告進修情形。
﹝1﹞ 進修人員應按期檢具成績單及研究心得報告,層報內政部警政署查考並作為人事參考資料,出國進修者並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出國進修。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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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發布日期】113.05.06【發布機關】內政部、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第3條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一、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
二、連續任警察職務滿三年。
三、最近二年考績均在乙等以上。
四、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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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97年3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一、國內進修:係指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與警政有密切關係系科者而言。
二、國外進修:係指入國外大專校院進修與警政有密切關係系科者而言。
第3條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102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一、筆試:國文、進修國語文、專業科目(視進修科目而定)。
二、口試:常識、思想、語言。
--102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第6條
一、年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國內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三年;出國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五年。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在二等以上。
四、國內進修者,須曾受警員以上養成教育;出國進修者,須曾受警官養成教育。
--102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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