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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發布日期】113.02.21【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司法院(89)院台廳民一字第072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23032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093002898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50028718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1301002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2條


﹝1﹞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

第3條


﹝1﹞當事人書狀用紙之規格,應為 A4 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
﹝2﹞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
﹝3﹞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具狀者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自然人、當事人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三條規定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4﹞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宜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一、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
  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
  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四、總頁數逾三十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五、雙面列印。
﹝5﹞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宜以黑色或藍色墨水書寫,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第4條


﹝1﹞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宜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第5條


﹝1﹞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無法發還者,不列為訴訟資料。

第6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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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2條

﹝1﹞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
第3條

﹝1﹞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 A4 尺寸(寬 21 公分、高 29.7 公分),並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一、二及範例),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105年11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2﹞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附格式一)。
﹝3﹞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二及範例)。

   --93年11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二一公分、高二九‧七公分),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附格式、範例)。

   --93年9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四尺寸(寬二一公分、高二九‧七公分),並應以中文直式書寫。
﹝2﹞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
﹝3﹞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
第4條

﹝1﹞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
第5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及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5年11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93年9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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