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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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6.07.27【發布機關】文化部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9)文建壹字第100239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名稱: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中二字第09420570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89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歷史建築之登錄,依下列基準為之:
一、具歷史文化價值者。
二、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三、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四、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
﹝2﹞ 前項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特性,另定補充規定。
﹝1﹞ 歷史建築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審議並作成登錄處分之決定。
三、辦理公告。
四、直轄市、縣(市)登錄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 主管機關對審議登錄之歷史建築,應辦理公告。
﹝2﹞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3﹞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1﹞ 歷史建築登錄公告後,應由該主管機關填具歷史建築清冊,載明下列事項,附圖片電子檔,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創建年期、特徵及現狀。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五、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
六、土地使用分區或編訂使用類別、周圍環境景觀及使用狀況。
七、應予重點維護之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1﹞ 歷史建築登錄之廢止,依下列基準為之:
一、經指定為古蹟者。
二、建造物因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主構件解體或滅失者。
三、其他喪失歷史建築價值之原因者。
﹝1﹞ 歷史建築之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登錄程序辦理。
﹝1﹞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補助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
二、提供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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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發布日期】106.07.27【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沿革】
(名稱: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89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具歷史文化價值者。
二、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三、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四、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
第3條
一、現場勘查。
二、審議並作成登錄處分之決定。
三、辦理公告。
四、直轄市、縣(市)登錄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4條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5條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創建年期、特徵及現狀。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五、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
六、土地使用分區或編訂使用類別、周圍環境景觀及使用狀況。
七、應予重點維護之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6條
一、經指定為古蹟者。
二、建造物因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主構件解體或滅失者。
三、其他喪失歷史建築價值之原因者。
第7條
第8條
一、補助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
二、提供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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